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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康宁定期保险介绍

四、被保险人生存至七十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所缴付的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保险,中国人寿康宁定期保险介绍

一、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初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患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时,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开始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开始生效。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

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初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患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时,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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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利益:

产品特色

缴费期限:一年

缴费方式:趸交、年交、半年交。

投保年龄:6个月-65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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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保险类别:定期寿险

产品名称:国寿康宁定期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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