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疾险产品迎来创新期
近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共同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以下简称《重疾定义》)出台,对重疾险产品中最常见的25种疾病的名称、定义进行了统一和规范,对重疾险的除外责任、条款中出现术语的解释作了统一,对重疾险条款和宣传资料中疾病的排列顺序、疾病名称的表述方式也作了规定。同时,《重疾定义》要求,各保险公司定名为“重大疾病保险”的产品必须包括这25种重大疾病中发生率和理赔率最高的6种疾病。
《重疾定义》的出台,不但将让消费者在比较条款、选择产品时更容易,还会让保险公司在产品、服务创新上下更多功夫,以吸引投保人的目光。比如,信诚人寿近期推出的信诚附加及时予长期疾病保险,在部分疾病症状较轻、达不到赔付的程度时,就可为被保险人提供占基础保险金15%的援助保险金,创业内之先河;而人保健康公司的关爱专家系列重疾险,不仅包括了《重疾定义》中圈定的6种必保疾病和19种可选择疾病,还把包括终末期慢性呼吸功能衰竭等6种疾病纳入保障范围,并可为投保客户提供体检、健康咨询、家庭医生在内的多项健康管理服务项目。
纯保障型重疾险产品仍难觅
《办法》第十四条:
长期健康保险中的疾病保险产品,可以包含死亡保险责任,但死亡给付金额不得高于疾病最高给付金额。
前款规定以外的健康保险产品不得包含死亡保险责任,但因疾病引发的死亡保险责任除外。
医疗保险产品和疾病保险产品不得包含生存给付责任。
所谓生存给付责任,即被保险人生存至约定年龄或约定期限时,保险公司根据合同约定的金额给付被保险人生存金,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在《办法》出台以前,很多健康保险,尤其是重疾险的保险条款中都有生存给付责任。有病赔钱、无病还本,一直是很多保险公司在销售返还型健康险时的一大卖点。无病还本虽然满足了一些消费者买保险不愿意赔钱的心理诉求,但一般来讲,购买返还型重疾险要支付的费用较高,相当于投保人用利息支付了保费。对于交费能力不高的消费者来说,这种保险并不合适。
《办法》规定,不允许医疗保险产品和疾病保险产品包含生存给付责任,很多消费者认为可以还重疾险专门针对重大疾病导致的损失进行补偿的本来面目了,但今年元旦前后,很多保险公司推出的新重疾险产品却不尽人意。
这些规避了《办法》规定的替代产品以套餐形式推出,即一个产品由一个主险和一个附加重疾险组合而成,其中,主险具备生存给付功能——比如主险为两全保险或具备现金价值可退保取现的分红寿险。比如友邦保险推出的由友邦守卫神两全保险和友邦附加守卫神重大疾病保险组合而成的新版重疾险、光大永明保险公司推出的康顺无忧重大疾病保障计划等,都拥有满期给付功能。这样一来,新重疾险仍达到了变相返还的效果,而且有些保险的保费反而有所提高。
《办法》的这条规定对投保人的益处颇多。中央财经大学郝演苏教授表示,在《办法》正式实施(2006年9月1日)后购买健康险的消费者,如果因保险合同规定明显违背医学标准或不合理,得不到理赔时,是可以依据《办法》的有关条款进行抗辩的。一位保险代理人也表示,她所在的公司在实际理赔中已经按照《办法》的规定在执行,比如保险产品对良性脑肿瘤的理赔条件为“已经施行开颅手术切除”,但当被保险人只做了放射治疗,而没有做开颅手术时,保险公司仍然理赔了。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办法》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尊重被保险人接受合理医疗服务的权利,合同中的疾病诊断标准应当符合通行的医学诊断标准,即让理赔标准回归医学标准。
重疾险变化多 消费者如何理性投保?开发重疾险的初衷是为了给罹患重大疾病的消费者以经济补偿,但市场上的很多重疾险产品受到质疑,是因为在保险责任确认上的一些苛刻要求,比如要求恶性肿瘤一定要提供切片,而在临床诊疗中,通过涂片、穿刺等多种医疗手段都可以实现确诊。在被保险人理赔的时候,保险公司总以必须严格按照保险条款的标准进行赔付为由,拒绝理赔,让很多消费者发出重疾险“保死不保生”的怨言。
保险公司在健康保险产品条款中约定的疾病诊断标准应当符合通行的医学诊断标准,并考虑到医疗技术条件发展的趋势。健康保险合同生效后,被保险人根据通行的医学诊断标准被确诊疾病的,保险公司不得以该诊断标准与保险合同约定不符为理由拒绝给付保险金。
保险公司拟定医疗保险产品条款,应当尊重被保险人接受合理医疗服务的权利,不得在条款中设置不合理的或者违背一般医学标准的要求作为给付保险金的条件。
《办法》第二十一条:
理赔终回归医学标准
保险,重疾险变化多 消费者如何理性投保?重疾险作为被保险人罹患重大疾病后为患者和家庭提供经济保障的救命险,一直颇受关注。但市场上高价返还型重疾险当道,保险医学与临床医学存在分歧,重疾险保死不保生的质疑之声不绝。《办法》出台以后,这些情况是否已得到缓解呢?
重疾险的喜与忧
此外,一些保险公司的产品对于公费医疗和社保以外的一些医疗费用,也会给予一定数额的赔付。比如合众人寿的附加社会统筹补充住院医疗保险,就可为被保险人按照一定的赔付比例,报销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而发生的自费药费和诊疗费。而对于投保多份医疗险的客户,很多保险公司都会在费率上予以优惠。比如,购买3份以上信诚人寿“安诊无忧”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可享受自第4份起保险费7折的优惠;购买平安保险附加住院费用医疗保险(A、B两款),从第2份开始,每份价格仅为第1份的50%。
《办法》颁布以前,住院医疗保险一般是附加在终身寿险、两全保险或者重大疾病保险上,以附加险形式存在,不可单独购买。《办法》出台以后,虽然市场上的住院医疗保险仍以附加险为多,消费者如果想购买住院医疗险,仍然需要先挑选一款主险产品。但是,也有一些公司比较彻底地推出了新的消费型医疗保险产品,如信诚人寿推出“心聆一生”终身医疗保险计划、“安诊无忧”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都是作为主险出售的。而且投保人可在此基础上选择住院医疗费用补偿、住院津贴、手术津贴、意外伤害医疗、意外伤害等附加险种,构成综合医疗保障计划。
医疗保险可单独购买
重疾险变化多 消费者如何理性投保?最近新推出的医疗保险都增加了保证续保的功能。一些附加医疗保险的保证续保期限设置为5年,若保险人连续投保(或续保)医疗保险产品满5年,经保险公司重新审核并同意继续承保后,则保证续保期间再延续5年;费率也由原来根据被保险人年龄每年调整一次,改变为按年龄段调整,从而使投保人在每个年龄阶段支付的保费金额更加均衡。例如,太平洋安泰人寿日前推出的新版住院医疗保险主要在旧版的附加住院补贴医疗保险和附加住院补偿医疗保险基础上,增加了保证续保的功能约定,两款附加住院医疗保险的保证续保期间均为5年。
《办法》除了要求保险公司明确约定保证续保条款的生效时间以外,还规定保险公司不具有在续保时调整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范围的权利。
保证续保是指在前一保险期间届满后,投保人提出续保申请,保险公司必须按照约定费率和原条款继续承保。以前,保证续保条款是作为健康险的一大卖点出现的,并不是所有的健康险都具有该条款;各保险公司的短期医疗险大都是一年一续保、年年核保,如果投保人身体状况不佳,很可能会被拒保,让投保人在最需要保险的时候失去保障。
含有保证续保条款的健康保险产品不得约定在续保时保险公司有调整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范围的权利。
含有保证续保条款的健康保险产品,应当明确约定保证续保条款的生效时间。
保险,重疾险变化多 消费者如何理性投保?《办法》第二十条:
保证续保,保费按年龄段进行调整
同等的情况下,有无社保、公费医疗的投保人,投保医疗保险的保费、报销比例有了不同。例如,张某为国企员工,具有社会保险;而李某自己经商,未纳入社会保险体系,两人均为30岁,购买平安人寿的新款附加住院医疗保险产品时区别如下:购买时,拥有社会保险的张某可以购买A款,而李某只能购买B款,张某的费率要便宜一百多元;如果两人住院,张某的住院费用有一部分将由社保承担,保险公司将赔偿未承担部分的90%,而李某未参加社会保险,保险公司将按照补偿原则赔偿医疗费的70%。当然,结合社保以后,两者的保障利益基本是一样的,但张某的保费要便宜一些。所以,新上市的医疗险产品对有社保或公费医疗的被保险人来说更加优惠。
在《办法》出台以前,保险公司的医疗保险产品,对于是否拥有社保、公费医疗的投保人是没有区分的,二者享受的待遇、付出的保费都一样。《办法》正式实施以后,保险公司推出的住院报销型医疗保险都对被保险人是否拥有社保及公费医疗的情况进行了区分。比如,平安人寿推出的全新的附加医疗险系列产品,投保人可根据自己是否享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选择A款或B款,同时还可根据自己身份的变化设置转换条款。
目前市面上的住院医疗保险分为两种,分别是住院补贴型保险和住院费用报销型保险。住院补贴型保险是一种收入保障保险,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或疾病导致住院,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约定标准给付保险金补贴,保险金补贴与是否拥有社会保险和其他商业医疗保险无关。而报销型保险则是按保险合同约定的项目、比例,报销被保险人因意外或疾病而导致的住院医疗费用。这类保险理赔时需要被保险人提供相应的费用发票,如果被保险人有社会保险,则只报销社保和其他商业保险补偿后剩余的那部分费用。
重疾险变化多 消费者如何理性投保?保险公司设计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产品,必须区分被保险人是否拥有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的不同情况,在保险条款、费率以及赔付金额等方面予以区别对待。
《办法》第二十二条:
拥有社保或公费医疗者更优惠
《办法》出台以后,这些情况是否已改观呢?
医疗费用的不断提升让很多消费者将目光投向医疗保险,希望借此转嫁医疗费用。但之前的医疗保险,对有没有社保、公费医疗的被保险人都一视同仁,让部分消费者蒙受损失;而且不保证续保,也让很多人在最需要保障的时候投保无门。
保险,重疾险变化多 消费者如何理性投保?医疗保险的新亮点
《健康保险管理办法》出台以后,这险产品在保障上有哪些变化?保险公司又有哪些创新?对于很多消费者关心的,比如新旧交替时是否该退保重投、抢购老保单、该如何选择医疗保险等问题,也做一些探讨。
温馨提醒:随时光飞逝,岁月变迁,文章观点,准确性、可靠性、难免有所变动,因此文章观点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