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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训
笃学 重行 修德 立才
释义:笃学:笃,专心、坚定。笃学,即专心致志地学习。要志于学、专于学、厚于学,力戒浮躁虚荣,专心致志、老老实实、勤勤恳恳,在知识与技能上实现厚积厚载。
重行:行,行动、实践。重行,即重视实践、重在实践。没有专心致志、勤奋刻苦的学习行动,无以获得真知;只关注书本知识、不重视专业技能,就不能获得为社会服务的实际本领;掌握了知识和技能,不投身实践、学以致用,就不能实现社会价值。
修德:修,学习、培养、锻炼。修德,即通过学习与道德实践,不断提升道德品质与思想境界。在学习科学知识和专业技能的同时,要不断追求崇高的精神境界,自觉遵守社会道德规范,努力养成深厚的文化素养和高雅的情趣,才能成为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高素质人才。
立才:立,站立、树立,成为、成就。立才,即成为能够立足社会、服务社会的有用人才。成才,才能立足于社会;立足社会、服务社会,才能实现人生价值和社会价值,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校徽
设计说明:校标基本图案为圆形,由中英文校名、“蚌”字篆体变形等元素构成;标志主体图案及英文校名取色为蓝,图案边框及中文校名取色为黑;蚌字及底色取色为白;英文校名“BENGBUCOLLEGE”为国际识别标志。
释义:(1)圆形取意为完美、圆满,象征团结、和谐、吉祥;(2)蓝色取意为广阔、高远、智慧、宁静,象征理想的天空、知识的海洋、深邃的思想和未来的希望;(3)黑色取意为坚定、庄重,象征严谨、规范、理智;(4)白色取意为纯洁,象征高尚的情操和美好的心灵;(5)“蚌”(音Beng)字取地名本义,表达蚌埠学院的地域定位;“蚌”字经过篆体变形后,左边的“虫”旁构成抽象的河流图案,进一步表达蚌埠学院地处淮河流域,也象征着淮河及淮河文化源远流长;右边的“丰”字取其多词性含义,作知识的丰富、思想的丰富、人才的丰富、校园文化的丰富等开放性解释,寓示蚌埠学院的建设与发展硕果累累、前景辉煌。
蚌埠学院于2007年3月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批准,(学校编号11305)由办学历史近30年的蚌埠高等专科学 校、蚌埠教育学院、蚌埠职工大学合并组建,是一所以工为主,工学、人文学科、理学、管理学、社会学科多学科协调发展的教学型普通本科院校。
2004年5月国家教育部批准在三校合并的基础上筹建蚌埠学院。学院严格按照国家教育部关于“加大投资力度,加快校园规划和建设,加强学科专业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努力实现三所院校的实质性融合,不断改善办学条件,着力增强学校的科研能力、提高学术水平,争取尽快达到国家规定的有关本科学校的设置标准”的要求,认真落实国家教育部专家组、省教育厅专家组的指导意见,全面贯彻“以筹促建、重在建设”的指导思想,充分调动师生员工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大力推进新校区建设、教师队伍建设、学科专业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各项工作都取得积极进展。2006年12月国家教育部全国高等学校设置评议委员会专家组对学院筹建工作进行了实地考察、全面评估。2007年1月29日,全国高等学校设置评议委员会五届一次会议全票通过了蚌埠学院正式建校。
蚌埠学院占地80公顷,其中新校区65公顷,坐落于蚌埠大学园区内,东靠建设中的京沪高铁蚌埠站,南倚芦山,西临龙子湖,北接安徽财经大学和蚌埠医学院,依山傍水,风景秀丽。按照本科院校标准,网络化、信息化、智能化、生态性要求和1万名全日制在校生规模一次规划、分期建设。蚌埠学院新校区已建校舍20万平方米,在建校舍近3万平方米,现有实验室17个大类、97个分室,教学仪器设备总值达到4000多万元;多媒体教室和语音实验室座位达到3000座;馆藏纸质图书56万册,电子图书25万册,共计完成投资4亿元。学院现有专任教师477名,2007年度省级教学名师(本科部分)1人,副高以上教师150名,博士、硕士学位教师199名,另有在读硕士、博士121人,非教师系列高级职称近30人。学院设有淮河文化研究中心、复杂系统研究所、生物技术研究所、写作研究所、金工实习工厂、食品加工实习工厂等机构。
教学与科研是高校发展与培养人才的两大基本功能,学院积极发挥学科交叉的综合优势,加强实验教学和实践教 学,注重教学与科研的结合。近几年,学院共承担省级科研项目53项,与有关企业签定在研项目19项,发表论文约600篇,发明专利3项,省级本科精品课程1门,合作共建省级本科精品课程6门,省级专科精品课程3门,获各类奖项90项。
国家助学金
*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以下简称高校)。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负担。地方所属高校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根据各地财力及生源状况由中央与地方财政按比例分担。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国家助学金的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具体标准在每生每年1000-3000元范围内确定,可以分为2-3档。中央高校国家助学金分档及具体标准由财政部商有关部门确定,地方高校国家助学金分档及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共 产党的领导;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国家励志奖学金
国家奖学金
*条 为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制定本办法。勤工俭学
*条 为规范管理我院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财【2007】7号)要求,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取得本院学籍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院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院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五条 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是学生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各职能部门要充分发挥作用,在工作安排、人员配备、资金落实、办公场地、活动场所及助学岗位设置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为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
第六条学院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筹措经费,设立勤工助学专项资金。|
第七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院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八条 勤工助学学生要树立正确的劳动观,自觉遵守有关管理规定。学院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采取适当方式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勤工助学协议的学生,按照协议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按照学生管理规定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九条 学院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协调学院的财务、人事、学工、教务、科研、后勤、团委等部门,配合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开展相关工作。充分发挥学生会等学生团体组织在勤工助学工作中的作用,共同做好勤工助学工作。
第十条 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与服务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
第十一条 勤工助学管理与服务的职责是:
(一)确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协调校内各单位,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指导和监督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二)开发校外勤工助学资源。积极收集校外勤工助学信息,开拓校外勤工助学渠道,增加校外勤工助学岗位,并纳入学院管理;(三)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安排学生勤工助学岗位,为学生和用人单位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四)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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