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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一)将原省经济委员会(省中小企业发展局)和原省信息产业厅除军工电子管理以外的职责整合,划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二)将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行业管理有关职责划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即研究提出工业发展战略,拟订工业行业规划和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工业行业技术法规和行业标准的拟订。
(三)增加按省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省政府规划内和年度计划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拟订并组织实施高技术产业中涉及生物医药、新材料等的规划、政策和标准;组织协调振兴装备制造业,协调相关政策;拟订并组织实施工业节能、资源综合利用和清洁生产促进政策的职责。
(四)加强推进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推进高新技术与传统工业改造结合的职责,促进工业由大变强,加快推进全省信息化建设的职责。
(五)加强为大企业提供“直通车”服务的职责。
(六)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为170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4名(不含兼职),纪检组长1名,总工程师1名,离退休干部工作办公室主任(副厅级)1名;正处级领导职数33名(含副总经济师1名,企业负担监督办公室主任1名,省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1名,省国防动员委员会信息产业办公室副主任1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监察室主任1名,离退休干部工作办公室副主任3名),副处级领导职数34名。
根据上述职责,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设24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财务处)。
综合协调委机关日常工作。负责委机关文秘、信息、信访、档案、机要、保密、政务公开、督查、安全和后勤保障等工作;组织拟订和完善机关内部管理规章制度;负责工业地方志编纂工作;组织协调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负责财务管理工作,拟订财务管理、会计核算规章制度,管理会计档案和国有资产;指导、监督直属单位的财务、资产管理等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企业负担监督办公室)。
研究新型工业化和信息化发展战略问题,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组织起草工业和信息化工作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负责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相关行政复议受理、行政诉讼应诉工作;推动机关依法行政、普法教育等工作;承担重要文件和重要综合文稿的起草工作;负责工业和信息化的宣传、新闻发布与理论研究工作;监督检查企业负担情况,协调处理涉及企业负担的重大事项;受理涉及增加企业负担的举报、投诉。
(三)规划和技术改造处。
组织拟订工业和信息化发展规划,推进工业和信息化融合;协调推进“国家新型工业产业示范基地”的创建工作;提出工业和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含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建议;监测分析企业技术改造运行状况及趋势,研究提出企业技术改造建议;负责重大技术装备进口(不含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和核电项目)免税的初审工作;承担企业技术改造投资审核的相关工作。
(四)产业政策处。
组织拟订工业产业政策并监督执行,提出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工业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及管理创新的政策建议;拟订培育产业集群的政策措施,促进产业集群发展;拟订产业结构调整目录的相关内容,参与投资项目审核。
(五)科学技术处。
组织拟订并实施工业行业科技发展规划、技术政策和技术标准;组织协调实施有关重大科技专项,推动技术创新和产学研结合;组织协调重大科研项目攻关和产业化示范工程;指导行业质量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行业技术基础工作。
(六)经济运行处。
拟订工业经济运行年度调控目标,提出相应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工业经济运行监测和分析,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突出问题;建立和完善工业经济绩效评价体系并负责组织实施,对工业经济运行情况进行考核督导;提出生产调度资金安排意见,负责应急物资、重要物资的紧急调度。
(七)中小企业发展处。
承担中小企业发展的宏观指导,会同有关方面拟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和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相关政策和措施;组织推进中小企业成长工程,提出中小企业结构优化、转型升级相关政策建议;提出有关中小企业发展资金安排意见;监测分析各类中小企业发展动态,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负责中小企业统计工作;指导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八)融资担保服务处(省大企业“直通车”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
提出中小企业融资的政策建议;负责监督和管理融资性担保行业,促进融资性担保体系建设;建立完善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配合有关部门推进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承担省大企业“直通车”服务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研究提出服务大企业发展的政策建议。
(九)节能与综合利用处。
拟订并组织实施工业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促进政策;参与拟订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促进规划和污染控制政策;组织协调相关重大示范工程和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
(十)县域经济处。
拟订县域经济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协调解决县域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提出促进县域经济发展的建议措施;指导推进县域经济新型工业化、产业化和城镇化工作;负责县域经济目标考核工作。
(十一)运输协调处。
参与拟订运输发展规划;负责经济运行中多种运输方式的协调和衔接;组织拟订综合运输应急方案,协调不同运输方式紧急调运应急物资,协调电煤等重要物资的运输;组织协调重点港、站的疏运。
(十二)电力处。
负责编制全省年度电力电量平衡计划并组织实施,监测分析和协调处理日常电力运行工作;依法管理供电区域划分工作;负责履行《电力法》赋予的电力监督检查权和电力行政执法权;参与拟订电力行业发展规划和电价调整等工作。
(十三)煤炭管理处。
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负责全省煤炭行业管理;依法办理煤炭生产许可证、煤炭经营资格证书申报、审查、审批、颁证和年检工作;负责全省煤炭生产调度和统计工作;指导全省煤矿矿长资格的考核和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与考核工作;负责全省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审批工作,负责综合协调全省煤矿瓦斯治理工作;按规定负责煤矿安全监督管理有关工作,参与煤矿重大事故调查处理。
(十四)机械汽车产业处。
承担振兴装备制造业组织协调的责任;推进重大技术装备国产化,指导引进重大技术装备的消化创新;负责机械汽车的行业管理工作,研究拟订行业发展规划,指导行业发展;监测分析行业运行情况,协调解决行业发展的重大问题;贯彻落实相关产业政策和有关法规、技术规范及标准;参与相关技改投资项目审核工作。
(十五)重化产业处(省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负责石化、冶金、建材行业管理工作;贯彻落实相关产业政策和有关法规、技术规范及标准;研究拟订行业发展规划,指导行业发展;监测分析行业运行情况,协调解决行业发展的重大问题;会同有关方面实施农药的准入管理有关事项;参与相关技改投资项目审核工作;承担省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六)轻工纺织产业处(包装产业处)。
负责轻工、纺织、食品、盐业行业管理工作;贯彻落实相关产业政策和有关法规、技术规范及标准;研究拟订行业发展规划,指导行业发展;监测分析行业运行情况,协调解决行业发展的重大问题;会同有关方面协调推进食品生产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参与相关技改投资项目审核工作;负责包装行业管理和包装产业发展指导工作;承担省振兴酒业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七)医药产业处。
负责医药产业发展和医药储备管理工作;贯彻落实相关产业政策;拟订医药产业发展规划,指导产业发展;监测分析医药产业运行情况,协调解决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提出中医药产业专项安排意见;参与相关技改投资项目审核工作。
(十八)电子信息产业处(省国防动员委员会信息产业办公室)。
拟订电子信息产业的发展规划,提出政策建议和行业技术规范、标准;承担电子信息产品制造行业管理工作;监测分析电子信息产业运行状况;组织协调有关重大工程项目所需配套装备、元器件、仪器和材料的国产化;承担省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专项资金项目管理与组织实施;组织国家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项目的申报工作;促进电子信息技术推广应用;参与相关技改投资项目审核工作;承担省国防动员委员会信息产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九)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处(省家电维修行业管理办公室)。
拟订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的发展规划,提出政策建议;拟订并组织实施软件、系统集成及服务的技术规范和标准;推动软件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推进软件服务外包;负责软件企业认定、软件产品登记工作;承担省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管理与组织实施;指导和协调信息安全技术开发;负责电子电器产品维修行业管理。
(二十)信息化推进处。
拟订信息化发展规划,提出政策建议;指导信息化工作,协调信息化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协助推进重大信息化工程;编制工业信息化的实施计划,推动工业产品研发、生产过程控制、企业和行业管理的信息化;协调推动跨地区、跨行业、跨部门的互联互通;负责省财政性资金投资信息化项目相关内容的审查;负责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认证工作;承担省信息化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二十一)电子政务处。
拟订电子政务发展规划,提出政策建议;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电子政务工作;负责省电子政务网络平台及应用系统的统筹规划和建设管理,促进政务信息共享;参与研究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等工作中涉及电子政务的相关工作;负责组织省本级预算单位电子政务项目预算审核;组织推进电子政务绩效评估;承担省电子政务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二十二)信息安全协调和基础设施管理处。
拟订信息安全保障和信息基础设施建设规划,提出政策建议;协调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建设;协调推进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等基础性工作;指导监督政府部门、重点行业的重要信息系统与基础信息网络的安全保障工作;承担信息安全应急协调工作,协调处理重大事件;推进面向公共服务的信息资源开发利用,推动数字信息产业的发展;协调通信市场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事宜;推动信息资源和信息基础设施的综合利用,协调推进通信、广播电视和计算机网络融合发展;负责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认证工作;承担省网络与信息安全协调小组的日常工作。
(二十三)对外经济合作处。
负责工业企业对外经济合作交流的有关工作;研究提出工业承接国内外产业转移的政策和措施;参与拟订扶持工业企业扩大出口和利用外资的政策措施;指导企业的招商引资工作;促进企业到境外投资创办企业。
(二十四)人事处。
负责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管理等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委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设立机关党委办公室,承担机关党委的日常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离退休干部工作办公室负责委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新型工业化和信息化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拟订相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提出新型工业化发展战略和政策建议,协调解决新型工业化进程中的重大问题,推进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
(二)拟订并组织实施工业行业规划、计划和产业政策,提出优化产业布局、结构的政策建议,拟订行业技术规范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指导行业质量管理工作,负责企业负担监督工作。
(三)监测分析工业经济运行态势,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协调解决行业运行发展中的有关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组织重要物资的紧急调度和参与紧急运输协调工作,协调日常经济运行中的突出和重大问题;负责工业应急管理、产业安全和国防动员有关工作。
(四)负责提出工业和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的意见,按省政府规定权限审核、批准省政府规划内和年度计划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五)承担振兴装备制造业组织协调的责任;依托国家和省重点工程建设协调有关重大专项的实施,推进重大技术装备国产化,指导引进重大技术装备的消化创新。
(六)主管电力行政工作;负责编制全省年度电力电量平衡计划并组织实施;履行《电力法》授予的电力监督检查权和行政执法权。
(七)提出企业技术进步政策的建议,组织推动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创新;推进产学研结合,促进相关科研成果产业化,推动软件服务业和新兴产业发展。
(八)组织拟订县域经济发展规划和政策,指导县域培育发展特色产业和产业集群;监测分析县域经济发展动态,协调解决县域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负责县域经济目标考核工作。
(九)负责中小企业发展的宏观指导,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和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相关政策和措施,推进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负责编制中小企业发展资金使用计划和中小企业统计工作。
(十)拟订并组织实施工业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促进政策,参与拟订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促进规划,组织协调相关重大示范工程和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
(十一)负责机械、汽车、石化、信息、轻工、纺织、冶金、建材、磷化、盐业、食品、医药、煤炭、包装等工业行业管理和医药储备管理,指导相关行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承担省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二)统筹推进信息化工作,拟订信息化发展战略、政策;负责信息化建设的统一规划、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指导和促进信息技术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各领域的推广应用;负责规划和组织电子政务建设,协调电子商务发展,协调推动跨地区、跨行业、跨部门的互联互通和重要资源的开发利用、共享;承担省信息化领导小组、省电子政务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三)负责协调维护信息安全和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建设;指导监督政府部门、重点行业的重要信息系统与基础信息网络的安全保障工作;协调处理网络与信息安全的重大事件;承担省网络与信息安全协调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四)拟订并组织实施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和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参与制定相关的支持政策;协调推进通信、广播电视和计算机网络融合发展,跟踪推进信息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建设;协调通信市场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事宜。
(十五)负责无线电和电子电器产品维修行业管理工作。
(十六)为大企业提供“直通车”服务,承担省大企业“直通车”服务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七)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与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
1、炼油、煤制燃料和燃料乙醇的行业管理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其他石油化工和煤化工的行业管理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
2、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全省安全用电、节约用电和计划用电工作,履行《电力法》授予的电力监督检查权和行政执法权;负责拟订电力经济技术政策和推进全省电力体制改革;编制全省发电企业年度生产计划,协调电网企业和发电企业日常生产调度工作;负责监督分析电力运行情况,协调处理电力运行和电网运行中的重大问题;参与制定电力行业发展规划和电价调整工作,依法管理供电营业区域划分工作。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拟订电力行业发展规划;参与电价制定、整顿、改革;负责电力投资项目的管理;指导农村电气化发展规划及改革。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根据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的年度发电量总量目标,分解下达发电企业的发电计划,安排平衡全省电力生产。
(二)原省经济委员会(省中小企业发展局)、原省信息产业厅所属事业单位成建制划归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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