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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局、省交通运输厅运输管理局、省交通运输厅港口局(由原省长江公路大桥管理局更名)、省地方海事局、省交通运输厅航道局、省交通运输厅工程质量监督局、省交通运输厅建设管理办公室(由原省交通招投标办公室更名)承担省交通运输厅部分行政管理职能。
上述单位主要职责如下:
1.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局(省高速公路路政总队)
承担全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和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及管理工作;承担全省高速公路(过江通道)行业管理工作;负责全省车辆通行费征收站点行业管理和普通干线公路通行费征收管理;负责全省公路路政管理、超限运输治理、标志标线管理,以及公路服务与应急工作。
2.省交通运输厅运输管理局(省交通运输厅运政稽查总队、省城市客运管理办公室)
承担全省道路、水路运输市场监管工作,指导城市客运管理;负责全省运政稽查工作(除上航执法以外);负责道路运输场站的建设和管理;参与拟订交通物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承担交通物流市场管理工作;承担机动车维修、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指导公共汽车、城市地铁和轨道交通运营、出租汽车、汽车租赁等行业管理工作。
3.省交通运输厅港口局
承担全省港口岸线、陆域、水域统一管理工作;承担全省港口规划(含港口岸线审批)、计划和统计工作;负责港口建设市场秩序、经营秩序、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负责港口港政管理;承担港口规费征收管理工作。
4.省地方海事局(省船舶检验局、省水上执法总队)
负责除长江和沿海以外本省通航水域、港口的水上安全监管、水上安全检查和水上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承担救助打捞、防止船舶污染、船舶和船员管理工作;承担船舶和水上设施及船用产品检验工作;承担航政和水上运政的上航执法工作;承担全省重大内河(长江除外)水上人命搜救的组织协调工作。
5.省交通运输厅航道局
承担全省航道(不含长江)、省交通运输部门所属通航船闸的建设和维护工作;承担航政管理工作(除上航执法以外);负责航道、省交通运输部门所属船闸重点建设项目资金筹集;编制年度养护计划;承担省交通运输部门所属船闸规费的征稽管理工作。
6.省交通运输厅工程质量监督局(省交通运输厅工程定额站)
组织拟订并实施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安全监管规定;负责交通建设工程施工、监理、设计、试验、检测以及定额造价的监督管理;依法组织或参与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承担全省地方铁路工程质量监管工作,参与民用机场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7.省交通运输厅建设管理办公室
承担交通建设市场监管和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监督管理交通运输行业和产业项目招标投标工作;负责交通建设市场主体的资质资格管理和信用管理;负责交通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程序管理。
(二)省铁路办公室有关工作职责、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另行规定。
(三)综合运输体系规划方面的职责分工。由省交通运输厅牵头,会同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建立综合运输体系协调配合机制。省交通运输厅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综合运输体系规划,承担涉及综合运输体系规划有关重大问题的协调工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综合运输体系规划与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衔接平衡。
(四)城市地铁、轨道交通方面的职责分工。省交通运输厅指导城市地铁、轨道交通的运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指导城市地铁、轨道交通的规划和建设。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交通运输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组织起草交通运输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交通运输行业有关政策并监督实施,指导全省交通运输行业体制改革工作。
(二)组织编制全省综合运输体系规划,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公路、港口、航道、地方铁路、民用航空和交通物流业等行业规划。指导编制城市客运发展规划,参与城市客运有关设施的规划,指导交通运输枢纽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交通运输固定资产投资计划。负责交通运输行业统计和信息发布工作。
(三)组织实施国家、省重点和大中型交通工程建设。负责全省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的行业管理。负责全省港口岸线、陆域、水域的统一管理工作。
(四)承担全省道路、水路运输市场监管责任。指导城市客运管理及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指导交通运输枢纽管理工作。拟订有关物流业政策和标准并监督实施。
(五)指导全省路政、运政、航政、港政等行政执法工作。负责除长江和沿海以外的本省其他通航水域的水上安全监督、内河救助打捞工作。负责船舶检验和船舶防污监督管理工作。
(六)拟订全省交通运输行业投融资政策和规费政策并监督实施,提出有关财政、土地、价格等政策建议。协调并参与交通运输建设资金筹集,负责提出交通运输专项资金安排意见,负责交通运输预算资金的申请、拨付和监管。指导交通运输行业内部审计工作。
(七)拟订全省交通运输行业科技与信息化政策、规划和规范并组织实施,组织重大交通运输科技项目攻关。指导协调交通运输行业信息化项目的建设与管理。指导并监督交通运输行业质量、技术、环保和节能减排工作。
(八)负责全省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承担并指导交通运输行业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实施重点物资运输和紧急运输。
(九)负责全省地方铁路管理工作。组织引导全省航空产业发展,依法对民用机场、航空企事业单位实施监督管理。承办省国防动员委员会交通战备办公室工作。
(十)指导全省交通运输行业队伍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指导交通运输行业利用外资和国际交流合作工作。
(十一)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本规定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其调整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根据上述职责,省交通运输厅设8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参与重大政策和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承担综合性文件、报告的起草工作;承担机关文秘档案、机要保密、政务督查、目标考核、信息公开和信访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重要会议、活动;承担机关公务接待、后勤保障、资产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组织开展交通运输行业有关政策研究,指导交通运输行业体制改革工作;承担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规划和起草工作,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审核与备案;指导和协调交通运输行业立法工作;指导交通运输行业行政执法、行政复议、执法监督和执法队伍建设工作,承担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承担全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的协调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省级交通运输行政许可统一受理、统一审批、统一送达工作,承办机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
(三)综合计划处
组织拟订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规划和地方铁路、民用机场发展规划;拟订公路、水路发展规划和高速公路、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干线航道、港口、枢纽等规划;拟订交通运输行业发展战略、投资政策,参与拟订交通运输行业筹融资政策;拟订高速公路、普通国省干线公路、省干线航道、港口、枢纽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和年度计划,组织编制地方铁路、民用机场、农村公路、基础设施养护、行业管理经费年度投资计划;承担交通建设前期管理和概预算管理工作;承担交通重点工程项目的预可、工可和后评价工作;承担有关环境保护、扶贫项目和对口支援工作;负责交通运输行业统计分析和信息发布工作;承担交通运输利用外资和国际交流合作工作。
(四)科技处
组织编制交通运输行业科技与信息化发展战略、规划和计划;组织实施重大科技项目攻关、创新技术引进开发和科技成果管理;指导协调交通运输行业信息化项目建设与管理;组织并指导交通运输行业标准计量、知识产权、技术交流、行业创新体系建设工作;指导并监督交通运输行业质量、技术、节能减排工作。
(五)航空处
拟订全省航空产业发展战略、规划计划,提出有关政策、法规建议,承担省内民用机场总体规划的审查工作;承担有关重大建设项目和专项资金监管工作;对全省民用机场、民航企事业单位的经营行为和服务质量实施监督管理,组织协调重要航线的开辟和重大航空任务的实施;承担全省航空产业统计、信息工作;承担与上级民航、空域管理部门的沟通协调工作。
(六)安全监督处(应急办公室)
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公路、水路安全生产政策和应急预案;负责公路、水路运输安全生产综合监督;指导有关安全生产和应急处置体系建设,监督有关部门和各市交通运输部门安全监管工作;依法组织或参与有关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承担公路、水路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
(七)财务处(审计处)
指导交通运输行业财务、会计和审计工作;拟订交通运输行业筹融资政策并监督实施,参与拟订交通运输行业投资政策;提出有关财政、土地、价格等政策建议;承担机关部门预决算工作;承担交通运输资金的申请、拨付及使用监管、会计核算工作;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指导机关和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和政府采购工作;承担信贷、利用外资的有关财务工作;拟订交通运输规费政策,指导交通运输行业的规费征管工作。
(八)政治处
指导交通运输行业队伍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组织人事和劳动工资工作;负责厅管干部和直属单位领导班子管理;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并指导交通运输行业人才、职称、职业资格和技能鉴定工作;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并指导交通运输行业新闻宣传、文明创建、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厅属学校管理;承担厅属社团、统战工作;承办机关和直属单位出国(境)报批和政审工作。
直属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及在宁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干部处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省国防动员委员会交通战备办公室负责国防交通战备动员工作,对内称厅战备处。
省交通运输厅机关行政编制为104名(含离退休干部服务人员编制14名)。后勤服务人员编制另行核定。
领导职数为:厅长1名,副厅长6名;总工程师1名;正副处长(主任)33名,其中正处长(主任)11名(含直属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离退休干部处处长1名,交通战备办公室副主任1名),副处长(副主任)22名。
(一)将原省交通厅的职责、原省港口管理局的职责、原省建设厅指导城市客运的职责,整合划入省交通运输厅。
(二)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取消公路养路费、航道养护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水路运输管理费、水运客货运附加费等六项交通规费的管理职责。
(四)将省铁路办公室负责全省铁路建设筹资职责划给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
(五)加强综合运输体系规划编制的组织协调职责。加强交通安全生产监管和指导应急处置的职责。加强全省公路、港口、航道、地方铁路、民用机场等交通工程建设监督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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