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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统计局

介绍:

辽宁省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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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机构。政府组织,辽宁省政府,地方政府。

经济普查公报。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4号),设立辽宁省统计局,正厅级建制,为省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的职责。


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的职责。


增加能源统计、服务业统计、社会发展统计方面的有关职责。


(三)加强的职责。


加强对各地区、各部门统计工作的指导和综合协调。加强对各部门统计调查计划、方案、统计标准和统计数据发布的管理。


二、主要职责


(一)承担组织领导和协调全省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及时的责任;制定全省统计政策、规划、基本统计制度和统计标准,起草统计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制定部门规范性文件;统一领导、监督检查全省各地区、各部门统计工作和统计法律、法规的实施;指导全省统计工作。


(二)贯彻执行国家的基本统计制度、统计标准和统计指标体系,建立健全全省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组织实施全省及各市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和全省投入产出调查制度,核算全省及各市生产总值,汇编提供国民经济核算资料,监督、管理和指导全省国民经济核算工作。


(三)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重大国情国力普查计划,组织实施全省人口、经济、农业等国情国力普查和重大专项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国情国力、省情省力方面的统计数据。


(四)组织实施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装卸搬运和其他运输服务业、仓储业、计算机服务业、软件业、科技交流和推广服务业、社会福利业等行业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地质勘查、旅游、交通运输、邮政、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公用事业等行业全省性基本统计数据。


(五)组织实施、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能源、投资、消费、价格、收入、科技、人口、劳动力、社会发展基本情况、环境基本情况等专业统计调查及有关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资源、城乡建设、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等全省性基本统计数据;统一核定、管理、公布全省性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发布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组织建立服务业统计信息管理和发布制度。


(六)组织全省各地区、各部门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和资源环境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和统计监督,向省委、省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


(七)组织、管理、审批或备案全省各地区、各部门的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全省部门统计标准;指导专业统计基础工作和基层统计业务基础建设;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审核、监控和评估制度,开展对重要统计数据的审核、监控和评估;审批涉外调查机构资格和涉外调查项目,依法监督管理涉外调查活动。


(八)协助地方管理省辖市统计局局长和副局长,指导全省统计专业技术队伍建设,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管理全省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考试、评审工作和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


(九)建立并管理全省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和统计数据库系统,组织制定各地区、各部门统计数据库和网络的基本标准和运行规则,指导各地区统计信息化系统建设。


(十)收集和整理省外统计数据,组织实施与国外、港澳台地区、省际间统计资料交换和统计交流合作项目。


(十一)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统计局设14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管理和综合协调机关、直属单位和所属调查队的政务工作;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等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负责起草统计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拟定统计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组织统计普法宣传工作;依法检查处理统计违法案件;承办涉外调查机构资格认定和涉外调查项目审批工作,监督管理涉外调查活动;组织管理全省统计调查单位的登记工作;办理统计行政处罚、复议、应诉和其他法律性事务。


(三)统计设计管理处。


负责监督和贯彻国家制定的国民经济核算制度、统计调查制度、统计指标体系、统计标准和重大国情国力普查计划及专项调查计划;拟定统计制度改革规划和方案,组织协调和制定全省经济、社会、科技统计调查制度;依法审批或备案各市、各部门的统计调查项目;组织协调统计基层基础业务建设。


(四)国民经济综合统计处。


负责监测预警国民经济运行情况;分析研究全省经济社会重大问题,提出宏观调控咨询建议;组织编辑和提供经济社会综合性统计资料;负责综合年报工作;承担统计新闻发布工作。


(五)国民经济核算处。


负责组织实施全省及各市国民经济核算制度;核算全省及各市地区生产总值;核算全省及各市服务业增加值;组织全省投入产出调查;编制全省投入产出表、资金流量表(实物交易部分)、资产负债表、国民经济帐户和地区财政表;开展全省综合经济与资源环境核算;整理和提供全省国民经济及服务业核算资料,开展分析研究;监督、管理和指导全省各地区国民经济核算工作。


(六)农村统计处。


负责组织实施全省农业普查、农林牧渔业统计、农村基本情况统计、农业生产条件统计、农业经济核算、县域经济统计;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


(七)工业统计处。


负责组织实施工业、交通、邮电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工业、交通、邮电调查的统计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


(八)能源统计处。


负责组织实施能源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资源统计数据;组织实施对全省及各地区主要耗能行业节能和重点耗能企业能源使用、节约以及资源循环利用状况的统计监测;配合节能主管部门开展节能目标考核;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


(九)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处。


负责组织实施固定资产投资、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的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地质勘查、房屋、公用事业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等统计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


(十)贸易外经统计处。


负责组织实施全省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以及商品市场运行状况的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对外贸易、对外经济等统计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


(十一)服务业统计处。


负责组织实施归口管理的服务业、文化产业、科技、社会发展基本情况等统计调查。组织实施对妇女儿童两个发展纲要执行情况的统计监测;综合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行业的统计调查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


(十二)人口和就业统计处。


负责组织实施全省人口普查、人口抽样调查、劳动力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


(十三)人事处。


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机构编制等管理事项;承办协助地方管理省辖市统计局正、副局长的有关工作;组织管理全省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考试和评审工作。


(十四)财务处。


负责统一管理全省县及县以上政府统计部门国家和省统计调查任务的统计经费、省统计局各级调查队经费及统计系统的专项基本建设投资;指导全省统计系统政府采购工作;监督管理直属单位、派出机构的国有资产;承担统计系统的内部审计工作;负责机关会计核算、国有资产管理及政府采购。


离退休干部处 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设置纪检组、监察室 合署办公,负责纪检和行政监察工作。


四、人员编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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