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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政府机构。政府组织,福建政府,地方政府。
为更好地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供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编制《福建省民政厅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本《指南》将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情况及时更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福建民政”政府门户网站上查阅本《指南》。
省民政厅成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厅办公室牵头负责政府信息公开日常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省民政厅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01机构职能
02综合工作
03社会组织管理(含基金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04救灾工作
05社会救助(含城乡低保、城乡医疗救助、农村五保供养、流浪乞讨人员救助)
06优待抚恤
07军休、退伍安置
08基层民主自治
09社区建设
10区划地名
11社会福利
12社会事务(含婚姻登记、收养登记、殡葬管理)
13社会工作者管理
14人事任免
15其它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具体信息目录在省民政厅门户网站“福建民政”网上公布
(二)公开形式
通过“福建民政”政府门户网站、新闻发布会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公开政府信息,亦可在省档案馆、图书馆或本厅档案室查阅。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布。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获取信息的方法
1.登入“福建民政”政府门户网站首页的“政府信息公开专栏”,浏览或使用搜索工具查找。
2.在省档案馆、省图书馆设置的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获得政府公开信息;也可以从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获取政府公开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
除上述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请获取相关的政府信息。
(一)省民政厅受理信息公开申请的机构
省民政厅政策法规处
通信地址:福州市鼓东路44号福建省民政厅政策法规处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上班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申请方式
申请人提出申请应采用书面形式。申请人应持有效身份证明,按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通过互联网直接申请
申请人可登录“福建民政”政府门户网站直接填写并提交电子版《福建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2.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申请
申请人可从“福建民政”政府门户网站下载《申请表》或向受理机构领取《申请表》,填写后向受理机构送交。通过信函送交的请在信封上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3.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从“福建民政”政府门户网站下载《申请表》或向受理机构领取《申请表》,填写后向受理机构当面送交。
采用书面形式申请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机构工作人员代为填写《申请表》。申请人需配合工作人员记录申请人的姓名、年龄、职业、身份证明、通讯地址等基本要素。较后需申请人签字或签章确认。
申请人提出申请,对所需政府信息的描述要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政府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尽快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三)申请的处理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表》后向申请人出具回执。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书面答复:
1.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依法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尽量提供掌握该信息的机关及联系方式;
4.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
5.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6.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受理机构须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流程见“福建民政”政府门户网站上的流程图。
(四)依申请公开提供信息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依法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成本费用的标准按照《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我省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费〔2008〕472号)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三、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1、办公室
综合协调厅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工作,督促重大事项落实;承担厅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政务公开、督查督办、政务协调、安全保密、来信来访和行政事务等工作;组织开展民政专题调研工作;承担民政信息管理和新闻宣传工作;统筹民政信息化建设。
2、政策法规处
组织起草民政工作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承担有关立法规划和协调工作;推进民政系统依法行政;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组织开展民政系统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指导、监督民政执法工作;承办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
3、计划财务处
拟订并组织实施民政事业发展规划;负责编制本部门资金预决算;指导、监督中央和省级财政拨付的民政事业资金管理;按规定管理本级福利*公益金;负责厅机关财务管理和政府采购工作;负责直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全省民政统计工作。
4、民间组织管理局(民间组织执法监察局)
拟订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的实施办法,承担依法进行登记管理和监察的责任;负责境外非政府组织驻闽机构的登记管理和监察;指导和监督各市、县(区)民间组织登记管理工作。
5、救灾处
拟订我省救灾工作政策;承办救灾组织协调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承办灾情核查、上报和发布工作;负责管理、分配及监督救灾款物;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灾民、灾民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灾民生活救助;承办生活类救灾物资采购、储备、调运和分配、使用、管理工作;组织指导救灾捐赠;组织指导有关防灾减灾工作;牵头组织实施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
6、社会救助处
牵头拟订并组织实施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规划和有关政策、标准;组织指导城乡居民*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工作;组织指导农村五保供养、农村敬老院建设和管理工作;承办*生活保障有关资金分配和监管工作;参与拟订住房、教育、司法等专项救助政策措施;承担全省社会救助信息管理工作。
7、优抚处
拟订现役军人、复员退伍军人、革命伤残人员、参战退役人员、烈军属等优抚对象的抚恤、优待、生活补助、医疗补助等的有关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因战因公致残的退役军人、人民警察、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伤残人员的残疾等级评定;承办烈士审核报批和褒扬工作;指导烈士纪念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8、复员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
组织指导军队退役士兵、转业士官、复员干部、离退休干部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拟订和协调落实有关安置政策;指导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的建设和管理;指导军用饮食供应站的建设和管理。
9、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处
拟订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建设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研究提出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建议;指导社区服务体系建设。
10、区划地名处
指导和承办省内各级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更名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指导全省地名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
11、福利慈善处
拟订我省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社会福利机构的监督管理;指导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基本生活权益保障工作;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研究落实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参与研究省级留成福利*公益金的分配。
12、社会事务处
指导全省婚姻登记管理、儿童收养登记管理工作,受理涉外婚姻登记和涉外儿童收养登记;拟订殡葬管理政策,推行殡葬改革;负责殡葬执法监督;指导殡葬服务机构管理。
13、双拥共建工作办公室
贯彻落实拥军优属、拥政爱民的方针政策;牵头拟订我省双拥政策和法规;协调军地有关部门开展全省性双拥共建活动,组织指导各地开展创建“双拥模范城(县)”活动;组织开展双拥宣传,总结推广双拥工作经验;承担省双拥共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14、老区事务协调处
负责老区调研和宣传教育工作;协调办理革命遗址维护、老区认定和来信来访等老区事务;承担革命“五老”人员及遗孀的优待管理工作;联系省老区建设促进会。
15、老区建设发展处
拟订促进老区发展的政策措施和专项规划;组织协调老区扶建工作;按规定承担老区扶建专项资金的监管;负责老区发展和扶建情况统计分析。
16、人事处(社会工作处)
承担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离退休干部等工作;承担民政科技管理和民政行业标准化工作;会同有关方面按规定拟订社会工作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志愿者队伍建设。
机关党委
负责厅机关及在榕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省民政厅机关行政编制为98名(含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行政编制3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4名;正处级领导职数17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14名。
机关工勤人员事业编制14名(含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司机编制4名)。
1 、福建省救助管理总站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的政策和法规规章,制定我省救助管理工作的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全省救助管理站的工作;指导全省流浪儿童保护工作;协调跨省、跨地区受助人员接送任务,以及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相关工作;管理全省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信息系统。
2 、福建省勘界和地名档案管理中心
负责勘界、地名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保管并提供利用服务,参与省、县际边界纠纷协调工作,参与出版省行政区域界线图。
3 、福建省民政学校
省民政学校主要培养中等专业技术人才,现已开设空港服务、幼儿教育、商务英语、电脑会计、现代殡仪技术与管理、社会工作等二十多个中专专业,与福建信息职业技术学院、福建外贸职业技术学院联合开设计算机图形图像处理、商务英语二个大专专业。省民政干部学校主要以培训全省民政系统干部、职工为主,并面向社会开展社会工作者、民政系统特有工种等级考核的培训工作。省民政职业技能鉴定站主要面向全校学生及社会开展计算机、英语、幼教、餐旅业等的考核、鉴定工作。
4 、福建省荣誉军人康复医院
接收本省籍特、一等革命伤残军人,并为休养、康复提供医疗服务。
5 、福建省老年人活动服务中心
为全省老年人提供养老、教学、健身、康复、娱乐等服务。
6 、福建省福利*发行中心
负责全省社会福利*的发行、销售和管理工作。
7 、福建省老龄事业服务中心
对全省老年人福利设施建设提供服务,对老年人“老有所为”提供咨询服务,承担老龄事业日常服务工作。
8 、福建省武夷山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
为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提供服务。
9 、福建省军队离退休干部管理中心
承担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10 、福建省退伍军人培训中心
承担退伍军人的业务、技能培训等任务。
11 、福建省建宁安置管理站
承担接收、安置、救助、教育社会盲流人员和孤残老人、流浪、孤残儿童。
12 、福建省安溪安置管理站
承担接收、安置、教育社会盲流人员和孤残老人。
13 、福建省南靖安置管理站
承担接收、安置、教育社会盲流人员和孤残老人。
14 、福建省建阳安置管理站
承担接收、安置、教育社会盲流人员和孤残老人。
15 、福建省军用饮食供应站
保障平时部队的饮食、军供,为部队及复退军人的过往提供服务。
16 、福建省假肢矫形器产品检验所
(1)受法律、法规的授权,依据国家标准对假肢矫形器产品及标准件进行检测评估,提供检测数据;
(2)参与假肢矫形器标准的起草、制定,以及假肢矫形器产品检验方法的研究。
17 、福建省民福发展总公司
18 、福建省假肢中心
(1)负责假肢、矫形器零部件的科研、生产和销售。
(2)为肢残患者提供假肢、矫形器的临床治疗服务。
(3)其他康复辅助器具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4)为省民政厅及其他政府机构提供该领域专业咨询。
(5)稳定市场,引领和推动该行业发展。
19 、福州八一服务社
(一)取消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原省革命老根据地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
(三)加强社会救助职责,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四)加强组织实施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指导有关防灾减灾工作、指导和促进慈善事业发展以及指导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组织干部的表彰等职责。
地址:福州市鼓东路44号 福建省民政厅 本数据来源于百度地图,最终结果以百度地图数据为准。
马跃征(党组书记、厅长):主持全面工作。
高雪玉(党组成员、纪检组长):负责纪检监察工作,协助分管社会事务处、人事处及离退休干部工作,省民政学校(民政干校、复员退伍军人培训学校)。
陈进暖(党组成员、副厅长):协助分管优抚处、复员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省福利*发行中心。
周扬基(党组成员、副厅长):协助分管区划地名处、双拥共建工作办公室、机关党委,省勘界和地名档案管理中心。
周 瑛(党组成员、副厅长):协助分管办公室、政策法规处、民间组织管理局、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处。
罗万荷(党组成员、副厅长、省老区办主任):协助分管计划财务处、救灾处、老区事务协调处、老区建设发展处。
邱 玮(党组成员、副厅长):协助分管社会救助处、福利慈善处,省救助管理总站。
林守钦(党组成员、省老龄办常务副主任):主持省老龄办日常工作。
曾水平(副巡视员)协助分管省老年人活动服务中心,协助罗万荷副厅长分管老区工作,承担厅长交办的其他任务。
(一)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民政厅。
(二)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对外可称福建省民间组织管理局。
(三)省民政厅复员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对外可称福建省复员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
(四)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起草并组织实施我省民政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民政事业发展规划。
(二)承担对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管理和监察的责任,指导全省民间组织登记管理工作。
(三)负责组织指导军队退役士兵、转业士官、复员干部、离退休干部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拟订和协调落实有关优抚、安置政策,负责烈士褒扬工作,组织和指导拥军优属工作,承担省双拥共建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四)负责组织协调救灾工作,负责组织核查、上报和发布灾情,管理、分配中央和省级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和有关防灾减灾工作,牵头组织实施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
(五)牵头拟订社会救助规划和政策,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城乡居民*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农村五保供养和城市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
(六)拟订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建设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七)负责省内各级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更名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组织指导全省各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指导地名管理工作。
(八)拟订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社会福利事业机构的管理,按规定负责全省福利*销售和资金管理工作,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落实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指导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权益保障工作。
(九)指导全省婚姻登记管理、儿童收养登记管理工作,办理并指导涉外和涉港、澳、台、侨的婚姻登记及儿童收养登记工作,推进婚俗改革。
(十)负责全省殡葬管理,推行殡葬改革,指导殡葬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十一)指导全省革命老区建设工作,协调扶持革命老区经济社会发展,协调办理涉及老区的事务,负责革命“五老”人员优待管理工作,联系和指导省老区建设促进会工作。
(十二)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和相关政策,指导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三)承办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纪检、监察室
省纪委(监察厅)驻民政厅纪检组(监察室)
(1)监督检查驻在部门(单位)及所属系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省委、省政府决定、命令的情况。监督检查驻在部门(单位)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维护党的政治纪律,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和干部任用条例,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政勤政的情况。
(2)按照省纪委、监察厅的要求,初步核实驻在部门(单位)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违反党纪政纪的问题;参与调查驻在部门(单位)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调查驻在部门(单位)处级及其以下干部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及其他重要案件。
(3)协助驻在部门(单位)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组织协调驻在部门(单位)及所属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4)受理对驻在部门(单位)党组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受理驻在部(单位)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不服处分的申诉。
(5)对驻在部门(单位)所属系统的纪检监察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6)承办省纪委、监察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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