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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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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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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能源局

国家能源局

国家能源局的前身可以追溯到新中国成立时设立的燃料工业部。

1982年国务院能源委员会成立,承担能源行业监管职能。

1988年能源部成立。

1993年能源部撤消。

2008年成立国家能源局,下辖11个局机关。现任局长是吴新雄。

2010年1月28日,为加强能源战略决策和统筹协调,国务院决定成立国家能源委员会。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任主任,国务院副总理李克强任副主任。

国家电监会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前身可以追溯到1955年设立的电力工业部。

1988年电力管理相关职能划入新成立的能源部。

2003年国家电监会成立,开始履行电力市场监管者的职责,共有9个内设机构。现任电监会主席是吴新雄。

概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能源局

是副部级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能源局于2008年根据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设立。

2010年1月28日下发通知,为加强能源战略决策和统筹协调,国务院决定成立国家能源委员会。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任主任,国务院副总理李克强任副主任。

国家能源委更像是一个*能源问题部长联席会议制度———虽然国家能源局自2008年成立以来,已将多数能源管理职能集于一身,但毕竟只是一个副部级单位,在能源发展问题上,几乎都绕不开各个其他部委,例如能源补贴问题就牵涉到财政部、新能源发展科技问题就离不开科技部。作为一个副部级单位,其在能源发展问题上难免会束手束脚。而建立这样一个高级议事机构无疑会提高解决问题的效率,同时也可以更快地与*决策层直接建立沟通。

领导/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能源局

张国宝 (2008年4月 - 2011年1月)

刘铁男 (2011年1月 - 2013年3月)

吴新雄 (2013年3月-2014年12月)

努尔·白克力(2014年12月—至今)

机构重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能源局

2013年3月10日披露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指出,国务院将重新组建国家能源局,完善能源监督管理体制。方案提出,将现国家能源局、电监会的职责整合,重新组建国家能源局。主要职责是,拟订并组织实施能源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研究提出能源体制改革建议,负责能源监督管理等。同时,不再保留电监会。

改革后,国家能源局继续由发展改革委管理。发展改革委主要是做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能源规划的协调衔接

机构设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能源局

内设机构

国家能源局设9个内设机构(副司局级):
(一)综合司。
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和人事、党群、监察、财务、资产管理、离退休干部工作;承担能源行业统计、预测预警工作;承担政务公开、新闻发布等工作。
(二)政策法规司。
研究能源重大问题;组织起草有关能源法律法规和规章草案;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相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
(三)发展规划司。
研究提出能源发展战略的建议;组织拟订能源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产业政策;承担能源综合业务;承担能源体制改革有关工作。
(四)能源节约和科技装备司。
指导能源行业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工作;承担科技进步和装备相关工作;组织拟订能源行业标准。
(五)电力司。
拟订火电、核电和电网有关发展规划、计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电力体制改革有关工作;组织核电厂的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
(六)煤炭司。
承担煤炭行业管理工作;拟订煤炭开发、煤层气、煤炭加工转化为清洁能源产品的发展规划、计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煤炭体制改革有关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开展煤层气开发、淘汰煤炭落后产能、煤矿瓦斯治理和利用工作。
(七)石油天然气司(国家石油储备办公室)。
承担石油、天然气行业管理工作;拟订油气开发、炼油发展规划、计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石油天然气体制改革有关工作;承担国家石油储备管理工作,监督管理商业石油储备。
(八)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司。
指导协调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和农村能源发展;组织拟订新能源、水能、生物质能和其他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计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
(九)国际合作司。
承担能源国际合作工作;拟订能源对外开放战略、规划及政策;协调境外能源开发利用;承担机关外事工作。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办事机构设在综合司。

人员编制

国家能源局机关行政编制为112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正副司长职数30名(含总工程师1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国家能源局设党组,党组书记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张国宝(正部长级)兼任,党组成员包括原国防科工委副主任孙勤和国家发改委原能源局长赵小平。

管理方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能源局

国务院已正式批准国家能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对外公布。这标志着新组建的能源行业管理机构开始运行。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三定”方案,国家能源局为国家发改委管理的国家局,主要职责包括划入原国家能源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国家发改委的能源行业管理有关职责,以及原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的核电管理职责等。具体包括:拟订能源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提出相关体制改革建议;实施对石油、天然气、煤炭、电力等能源的管理;管理国家石油储备;提出发展新能源和能源行业节能的政策措施;开展能源国际合作。

“三定”方案提出,国家能源局要加强对能源问题的前瞻性、综合性、战略性研究,拟订能源发展规划、重大政策和标准并组织落实,提高国家能源安全的保障能力。国家能源局还承担国家能源委员会的具体工作。“三定”方案明确了国家能源局与国家发改委、工业信息化部的职责分工,炼油、煤制燃料和燃料乙醇的行业管理由国家能源局负责,其他石油化工和煤化工的行业管理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

关于能源价格的管理,“三定”方案明确:国家能源局提出调整能源产品价格的建议,报国家发改委审批或审核后报国务院审批;国家发改委调整涉及能源产品的价格,应征求国家能源局意见。

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能源局

(一)研究提出能源发展战略;监测能源发展的情况,组织对能源发展的调查,分析能源发展的趋势;研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能源的需求,提出满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和确保能源安全的能源发展战略。

(二)研究拟订能源发展规划和年度指导性计划;组织对能源勘探开发、技术创新、生产建设和节约的调查,分析能源勘探开发、技术创新、生产建设和节约的重大问题;提出能源发展的目标和措施,规划能源勘探开发、生产建设和市场供应的布局;审核能源重大项目。

(三)研究提出能源发展政策和产业政策;分析财政税收政策、金融政策、价格政策、贸易政策、外资政策、消费政策对能源发展和供求平衡的影响;提出促进能源发展、能源节约、能源安全和技术创新的政策建议,起草相关的法律法规;指导能源行业技术法规和技术标准的拟订。

(四)研究提出能源体制改革的建议;组织能源体制的调查,分析能源体制的重大问题,提出改革的建议,协调能源体制改革的重大问题。

(五)推进能源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组织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的开发利用,组织指导能源行业的能源节约、能源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工作。

(六)履行政府能源对外合作和管理的职能;负责能源重大对外合作项目的审核,负责能源勘探开发、生产建设和技术交流等对外合作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与外国政府能源机构和国际能源组织、能源会议的对口联系;了解国外能源信息和政策。

(七)负责衔接平衡能源重点企业的发展规划和生产建设计划,协调解决企业生产建设的重大问题。

(八)负责指导地方能源发展规划,衔接地方能源生产建设和供求平衡。牵头开展能源国际合作,与外国能源主管部门和国际能源组织谈判并签订协议,协调境外能源开发利用工作,按规定权限核准或审核能源(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天然铀等)境外重大投资项目。

(九)参与制定与能源相关的资源、财税、环保及应对气候变化等政策,提出能源价格调整和进出口总量建议。

(十)承担国家能源委员会具体工作。

(十一)承办国务院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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