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厅。
省内文化新闻。政务信息,行政处罚公示,文化会展,国内文化新闻。
类 别 | 序 号 | 名 称 | 制定机关 | 生效及修改时间 |
法 律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 全国人大 | 2002年10月28日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 全国人大 | 1997年1月1日 | |
行 政 法 规 | 3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 国务院 | 2003年7月1日 |
4 |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02年2月1日 | |
5 | 电影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02年2月1日 | |
6 | *所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06年3月1日 | |
7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02年11月15日 | |
8 |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 | 国务院 | 2003年8月1日 | |
9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05年9月1日 | |
地方性法规 | 10 |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办法 | 省人大常委会 | 2006年7月1日 |
11 | 四川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 | 省人大常委会 | 2004年9月24日 | |
部 门 规 章 | 12 | 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 | 文化部 | 1986年6月19日 |
13 | 博物馆管理办法 | 文化部 | 2006年1月1日 | |
14 | 拓印古代石刻的暂行规定 | 国家文物局 | 1979年9月4日 | |
15 | 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则 | 公安部、文化部 | 1984年2月28日 | |
16 | 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 | 文化部 | 2002年4月10日 (2006年12月1日修订) | |
17 | 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 | 文化部、 海关总署 | 2004年6月1日 | |
18 | 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管理办法 | 文化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 2004年1月1日 | |
19 | 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 | 广电总局、商务部、文化部 | 2000年10月25日 | |
20 | 《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 | 广电总局、商务部、文化部 | 2005年5月8日 | |
21 | 电影企业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 | 广电总局、 商务部 | 2004年11月10日 | |
22 | 《电影企业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 | 广电总局、 商务部 | 2005年5月8日 | |
23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 文化部 | 2003年7月1日 | |
24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文化部 | 2005年9月1日 | |
25 | 涉外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管理规定 | 文化部 | 1997年8月1日 | |
26 |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 | 文化部 | 2004年7月1日 | |
27 | 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 | 文化部 | 2004年7月1日 | |
28 | 关于修订〈文化部涉外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管理规定〉、〈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等规章的决定文化部 | 文化部 | 2004年7月1日 | |
政 府 规 章 | 29 | 四川省电影发行放映管理办法 | 省政府 (第85号令) | 1996年12月27日 |
30 | 四川省音像制品经营管理办法 | 省政府 (第131号令) | 1999年11月12日 | |
31 | 四川省营业性演出管理办法 | 省政府 (第126号令) | 1999年6月4日 | |
32 | 四川省*所管理办法 | 省政府 (第152号令) | 2001年7月13日 |
省文化厅设9个职能处室和机关党委:
(一)办公室(挂政策法规处牌子) 研究制定全省文化事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草拟文化艺术工作的政策及法规、规章;负责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工作;负责机关政务协调、督办、目标管理及文秘、信息、档案、机要等工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处理人民来信来访工作;制定机关内部规章制度,管理机关行政工作。
(二)人事处 研究拟定全省文化艺术人才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省直文化单位体制改革;推动文化系统人事劳动体制改革;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劳动工资和机构编制工作。
(三)计划财务处 研究拟定文化经济政策,多渠道组织文化事业发展资金;拟定文化设施建设规划及标准;规划、指导国家和省级重点文化设施建设及维修;负责直属单位文化事业经费、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四)艺术处 管理全省文学、艺术事业,拟定并组织实施艺术事业发展规划,调控艺术事业发展结构和布局;对文学、艺术创作与生产进行宏观管理;指导省直艺术单位业务建设,协调全省性艺术比赛和非营业性重大艺术活动等。
(五)文化市场管理处 (挂四川省文化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牌子) 归口管理全省文化市场,研究拟定文化市场和以商品形式进入流通领域的文化产品以及文化娱乐经营活动的管理政策并监督实施;管理营业性演出、展览、电影发行放映、音像、娱乐、文物、艺术品、艺术培训市场以及文化中介经营和对外文化交流中的经营活动;指导、监督文化市场稽查工作;承办省文化市场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六)文化产业处 研究拟定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扶持和促进文化产业的发展和建设;协调文化产业运行中的重大问题;指导直属单位重大文化产业项目的开发。
(七)社会文化处 管理社会文化事业,研究拟定群众文化、少数民族文化、少年儿童文化、各类图书馆等社会文化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文化艺术普及工作;指导图书文献古籍的保护以及图书文献资源的建设、开发和利用;推进图书馆馆际间协作和标准化、现代化、网络化建设;指导全省文化馆(站)、图书馆、艺术馆的业务建设;协调全省性重大社会文化活动。
(八)教育科技处 编制艺术教育、文化科研的发展规划;制定和完善艺术教育、文化科研的质量评估指标体系和管理办法;负责全省文化队伍业务培训;指导直属艺术学校的教育、教学改革及业务建设和国家重点文化艺术科研项目攻关;负责文化艺术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
(九)对外文化联络处 归口管理对外文化工作和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文化交流工作;拟定对外和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的文化交流政策;办理签订中外文化合作协定、年度执行计划和文化交流项目计划;负责对外和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的文化宣传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厅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机关党委办事机构的设置方式,由厅党组按照省委规定确定。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文化艺术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定全省文化工作的政策、地方性法规、规章,并监督实施。
(二)研究拟定全省文化事业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指导文化体制改革。
(三)拟定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指导、协调文化产业发展;规划、指导重点文化设施建设。
(四)管理全省文学、艺术事业,指导艺术创作与生产;扶持代表性、示范性、实验性文化艺术品种,推动各门类艺术及艺术教育、科研事业的发展;归口管理全省性重大文化活动。
(五)归口管理全省文化市场,研究文化市场发展态势,拟定文化市场的发展规划;组织、指导文化市场稽查和管理电影发行放映工作。
(六)管理全省社会文化事业,拟定社会文化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各类社会文化事业的建设与发展。
(七)管理全省图书馆事业,指导图书文献资源的建设、开发和利用;组织推动图书馆网络化、标准化、现代化建设。
(八)归口管理全省对外文化工作和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的文化交流工作。
(九)管理全省文物事业和博物馆事业。
(十)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行政许可
(共38项)
1、设立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机构的审批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十条
2、 设立音像制品批发单位以及音像制品出版单位从事非本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批发业务的审批
法律依据: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
3、音像制品批发单位变更名称、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其他音像制品批发单位,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音像制品批发单位的审批
法律依据: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4、音像制品连锁经营单位设立的审批
法律依据: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七条
5、从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业务的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设立和变更的审批
法律依据: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八条
6、通过互联网从事音像制品经营审批
法律依据: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五条
《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7、电影发行单位设立的审批
法律依据:
《电影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三十七条
8、电影发行单位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其他电影发行单位,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电影发行单位的审批
法律依据:
《电影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9、外商投资电影院(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设立与变更的审批
法律依据:
《电影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第六条
10、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所的审批
法律依据:
《*所管理条例》第九条
11、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所经许可事项的变更审批
法律依据:
《*所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12、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设立和变更的审批
法律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四条、第十三条
13、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审核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九条
14、演出经纪机构设立和变更的审批
法律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九条
15、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的审核
法律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16、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的审核
法律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17、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和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演出经纪机构在内地设立分支机构的审核
法律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18、营业性涉外和涉港澳台演出的审批
法律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文化部关于完善审批管理促进演出市场健康发展的通知》
19、营业性涉外和涉港澳台演出许可事项的变更审批
法律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文化部关于完善审批管理促进演出市场健康发展的通知》
20、中外合资经营、合作经营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和演出经纪机构经许可事项变更的审核
法律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九条
21、博物馆设立的审批
法律依据: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第五条《博物馆管理办法》第十条 22、博物馆藏品取样审批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23、文物的调拨、交换、借用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三十八条、三十九条、四十条、四十一条
24、拍摄文物保护单位及馆藏文物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
25、文物保护单位的迁移、拆除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条
26、文物保护单位进行原址重建及进行修缮的计划和设计施工方案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
27、修复、复制、拓印文物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三十三条、三十四条
28、设立文物商店及文物商店销售文物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五十三条、五十六条
29、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或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作业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七条、十八条
30、变更文物保护单位用途和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三条、二十五条
31、考古发掘文物保留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三十四条
32、大型基本建设工程范围内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九条、三十一条
33、申请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和申请资质升级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
34、在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内设置生产用火审批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则》第十二条
35、在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内安装电器设备审批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则》第十四条
36、拓印内容涉及我国疆域、外交、民族关系的古代石刻审批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拓印古代石刻的暂行规定》
37、文物的拍卖、进出境审核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五十六条、六十一条、六十二条、六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八条
38、博物馆处理不够入藏标准、无保存价值的文物或标本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465项
追究法律责任(行政处罚、行政处分、行政决定等)(共121项)
1、音像制品批发单位经营含有《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2、音像制品批发单位未经审批变更已许可事项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警告、责令停业、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3、经营非音像出版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或者音像出版单位违法出版的音像制品,经营非音像复制单位复制的音像制品或者音像复制单位违法复制的音像制品,经营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品的音像制品,经营供研究,教学参考或者用于展览、展示的进口音像制品,经营其他违法音像制品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4、托运、邮寄、运输或者储存《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禁止经营的和第二十一条规定不得经营的音像制品,或者为经营上述音像制品提供场所、代理等便利条件的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没收非法财物、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责任人予以处罚
法律依据:
《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5、不按照规定履行音像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审核登记手续或变更登记手续的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四川省音像制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6、音像制品零售单位擅自从事音像制品批发业务,向音像制品经营单位出售音像制品的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四川省音像制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7、放映场所设置封闭、半封闭式包厢或包间的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四川省音像制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8、伪造、涂改、出借、出租、转让或抵押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四川省音像制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9、违反规定购货经营或者不能出示购货清单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四川省音像制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10、音像制品集中经营场所内违法经营活动严重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警告、责令整改、罚款、取缔
法律依据:
《四川省音像制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11、批发、零售、出租和营业性放映供研究、教学参考或者用于展览、展示的进口音像制品的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业、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12、出版、批发、零售、出租、放映和利用信息网络传播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的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业、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13、出版进口音像制品未标明文化部进口批准文件的文号的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警告、责令停业、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14、出版进口音像制品使用语言文字不符合国家公布的语言文字规范的;进口单位未按照规定向文化部报送样品备案的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15、进口单位未按照规定向文化部报送样品备案的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16、未出版发行或终止进口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未向文化部备案并说明原因的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17、擅自增删经审查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内容导致其含有《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禁止内容的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业、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18、未经批准擅自设立电影发行单位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取缔、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法律依据:
《四川省电影发行放映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19、擅自发行、放映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四川省电影发行放映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20、未经审查批准擅自进口电影片;非法复制电影片;利用电影资料片从事经营活动或者变相的经营活动;不执行国家电影行政管理部门停止放映或者删剪电影片的决定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四川省电影发行放映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21、擅自从事*所经营活动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取缔
法律依据:
《*所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22、违反《*所管理条例》规定,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的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撤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法律依据:
《*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23、*所实施《*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禁止行为的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吊销许可证、罚款
法律依据:
《*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24、*所指使、纵容从业人员侵害消费者人身权利,造成严重后果的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25、*所因违反《*所管理条例》规定,2年内被处以3次警告或者罚款又有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责令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
《*所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26、*所因违反《*所管理条例》规定,2年内被2次责令停业整顿又有违反《*所管理条例》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所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27、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28、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利用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禁止含有的内容信息的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29、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30、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3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非网络游戏的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32、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33、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34、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35、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36、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37、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38、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39、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利用明火照明或者发现吸烟不予制止,或者未悬挂禁止吸烟标志,情节严重的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40、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允许带入或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情节严重的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4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在营业场所安装固定的封闭门窗栅栏,情节严重的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42、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在营业期间封堵或者锁毕门窗、安全疏散通道或者安全出口,情节严重的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43、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擅自停止安全技术措施,情节严重的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44、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
45、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逾期未办理备案手续的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责令停业
法律依据: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
46、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违反《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
47、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违反《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
48、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或者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的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责令停止提供、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
49、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或者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的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责令停止提供、罚款
法律依据: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
50、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逾期未办理备案手续的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互联网文化活动、罚款
法律依据: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
51、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或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运营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批准文号或擅自变更节目名称和增删节目内容,运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逾期未报文化部备案或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备案编号的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
52、音像出版单位未将其年度出版计划和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报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53、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批发、零售、出租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业务范围等,未依照《音像制品管理条例》规定办理审批、备案手续的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54、音像出版单位未在其出版的音像制品及其包装的明显位置标明本条例规定的内容的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55、音像出版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送交样本的;音像复制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56、从事光盘复制的音像复制单位复制光盘,使用未蚀刻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激光数码储存片来源识别码的注塑模具的行为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57、音像复制单位未依照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58、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运营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批准文号或擅自变更节目名称和增删节目内容,运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逾期未报文化部备案或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备案编号的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
59、批发、零售、出租、放映非音像出版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或者非音像复制单位复制的音像制品的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60、批发、零售、出租或者放映未经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的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61、批发、零售、出租、放映供研究、教学参考或者用于展览、展示的进口音像制品的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62、音像出版单位出版未经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的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63、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演员违反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非因不可抗力中止、停止或者退出演出;文艺表演团体、主要演员或者主要节目内容等发生变更未及时告知观众;以假唱欺骗观众;为演员假唱提供条件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64、文艺表演团体或者演员、职员在募捐义演中获取经济利益的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责令其退回并交付受捐单位
法律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65、演出举办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募捐义演中获取经济利益尚不构成犯罪的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责令其退回并交付受捐单位、罚款、向社会公布违法行为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66、营业性演出举办单位申请举办营业性涉外或者涉港澳台演出时,隐瞒近两年内违反《条例》规定的记录,提交虚假书面声明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五条
67、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的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三十一条
68、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违反《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条例》规定出租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三十一条
69、未经批准擅自或者变相开办艺术考级活动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退还所收取的费用、宣布考试无效、罚款
法律依据: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70、艺术考级机构未按规定报审批机关备案即发布考级简章的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警告、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71、艺术考级机构组织艺术考级活动未按规定将考级时间、考级地点、考生数量、考场安排等情况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警告、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72、艺术考级机构在艺术考级活动结束后未按规定将发放艺术考级证书的名单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警告、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73、艺术考级机构的艺术考级考官及考级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办公地点有变动未按规定向审批机关备案的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警告、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74、艺术考级机构未按核准的艺术考级专业组织艺术考级活动的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责令停止考级活动、罚款
法律依据: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75、艺术考级机构的执考考官及其行为不符合《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责令停止考级活动、罚款
法律依据: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76、艺术考级机构未按规定要求实行回避的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责令停止考级活动、罚款
法律依据: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77、艺术考级机构在考级过程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责令停止考级活动、罚款
法律依据: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78、艺术考级机构委托承办单位未按规定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或者委托的承办单位不符合规定的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责令改正、停止1年艺术考级活动、取消开办艺术考级活动资格、收缴《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资格证书》
法律依据: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79、艺术考级机构发放未经监制的《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证书》的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责令改正、停止1年艺术考级活动、取消开办艺术考级活动资格、收缴《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资格证书》
法律依据: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80、艺术考级机构向被宣布考试无效的考生发放《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证书》的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责令改正、停止1年艺术考级活动、取消开办艺术考级活动资格、收缴《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资格证书》
法律依据: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81、艺术考级机构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设置考场范围的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责令改正、停止1年艺术考级活动、取消开办艺术考级活动资格、收缴《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资格证书》
法律依据: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82、艺术考级机构违反物价管理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多收费的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责令改正、停止1年艺术考级活动、取消开办艺术考级活动资格、收缴《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资格证书》
法律依据: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83、艺术考级机构阻挠、抗拒文化行政部门工作人员监督检查的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责令改正、停止1年艺术考级活动、取消开办艺术考级活动资格、收缴《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资格证书》
法律依据: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84、涉外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活动中,未经批准,派出或邀请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团组;未经批准,延长在国外或国内停留时间;未经批准,与外方签定演出及展览合同或进行经营性活动;倒卖项目批件;在申报项目过程中弄虚作假;从事有损国格人格演出或展览活动;造成恶劣影响或引起外交事件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警告、罚款、暂停或取消对外文化活动资格
法律依据:
《涉外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
85、擅自开展美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或者涉外商业性美术品展览活动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
《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86、违反《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禁止性规定的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提请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87、违反《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规定,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责令改正、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88、违反《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规定,未建立健全经营管理制度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责令改正、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89、违反《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规定,不能证明经营的美术品的合法来源的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责令改正、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90、违反《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规定,经营的美术品没有明码标价的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责令改正、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91、违反《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规定,从事美术品经纪活动的专业人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美术品中介服务单位执业的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责令改正、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92、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
93、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
94、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
95、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
96、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文物破坏的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
97、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的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责令改正、罚款、吊销资质证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
98、转让或者抵押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的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八条
99、将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或者抵押给外国人的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八条
100、擅自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用途的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八条
101、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尚不构成犯罪的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责令改正、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条
102、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时未按照馆藏文物档案移交馆藏文物,或者所移交的馆藏文物与馆藏文物档案不符,尚不构成犯罪的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责令改正、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条
103、将国有馆藏文物赠与、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个人,尚不构成犯罪的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责令改正、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条
10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处置国有馆藏文物,尚不构成犯罪的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责令改正、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条
105、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挪用或者侵占依法调拨、交换、出借文物所得补偿费用,尚不构成犯罪的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责令改正、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条
106、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或者将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尚不构成犯罪的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一条
107、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未按照规定移交拣选文物,尚不构成犯罪的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四条
108、改变国有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用途,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报告的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责令改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五条
109、转让、抵押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改变其用途,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备案的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责令改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五条
110、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使用人拒不依法履行修缮义务的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责令改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五条
111、考古发掘单位未经批准擅自进行考古发掘,或者不如实报告考古发掘结果的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责令改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五条
112、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馆藏文物档案、管理制度,或者未将馆藏文物档案、管理制度备案的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责令改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五条
11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调取馆藏文物的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责令改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五条
114、馆藏文物损毁未报文物行政部门核查处理,或者馆藏文物被盗、被抢或者丢失,文物收藏单位未及时向公安机关或者文物行政部门报告的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责令改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五条
115、文物商店销售文物或者拍卖企业拍卖文物,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记录或者未将所作记录报文物行政部门备案的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责令改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五条
116、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规定,未取得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承担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工程的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
117、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擅自从事馆藏文物的修复、复制、拓印活动的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
118、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修复、复制、拓印、拍摄馆藏珍贵文物的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
119、考古发掘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规定,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结项报告或者考古发掘报告的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责令限期改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
120、考古发掘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规定,未在规定期限内移交文物的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责令限期改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
121、未经批准擅自拍摄文物保护单位或者馆藏文物,或者对其造成损坏的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责令赔偿损失、罚款
法律依据: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
其他行政行为(共18项)
1、音像制品批发单位变更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备案
法律依据: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2、音像制品批发、连锁经营单位通过互联网从事音像制品经营业务的
法律依据:
《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3、音像制品批发、连锁单位将本单位音像制品仓库或者配送中心的具体地址,管理人员及其联系方式等情况以及仓库或者配送中心的具体地址,管理人员及其联系方式等情况变更的备案
法律依据:
《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4、电影发行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或者终止电影发行经营活动的备案
法律依据:
《电影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5、申请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单位持《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资格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物价管理部门办理收费许可后的备案
法律依据: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6、艺术考级机构在组织艺术考级活动前向社会发布考级简章的备案
法律依据: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7、艺术考级机构委托承办单位承办艺术考级活动的,承办单位的基本情况和合作协议的备案
法律依据: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8、艺术考级机构考场设在省会城市的,在开展艺术考级活动前,对考级时间、考级地点、考生数量、考场安排等情况的备案
法律依据: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9、艺术考级机构自艺术考级活动结束后,发放艺术考级证书的名单的备案
法律依据: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10、艺术考级机构聘任的考官及其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办公地点变更的备案
法律依据: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11、市级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公布备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三条
12、省级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的备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五条
13、博物馆、图书馆和其他文物收藏单位对收藏的文物,必须区分文物等级,设置藏品档案,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的备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三十六条
14、文物收藏单位应当根据馆藏文物的保护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的备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三十八条
15、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因举办展览、科学研究等需借用馆藏文物的备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四十条
16、文物商店购买、销售文物,拍卖企业拍卖文物的备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五十七条
17、省级、市级、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由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划定,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设置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市级、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记录档案,报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四条
18、演出经纪机构邀请外国表演团体或个人(含港澳台)进行营业性演出审批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附件3第10项、第11项《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应保留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川办发〔2005〕6号)第243项 增加
温馨提醒:文章观点来源网络,随时光飞逝,岁月变迁,准确性、可靠性、难免有所变动,因此本文内容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