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审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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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管全省审计工作。负责对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维护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我省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二)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审计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参与起草财政经济及其相关的地方性审计法规和规章草案。制定并组织实施全省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对开展的审计、调查和核查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做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三)向省人民政府提出年度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省人民政府委托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结果报告。向省人民政府报告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根据需要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
(四)直接进行下列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做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
1.省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
2.省级各部门及直属单位、使用省级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预算执行情况、财务收支和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
3.下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中央和省财政转移支付资金。
4.根据审计署授权,对中央投资或以中央投资为主的在黔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对省级投资或省级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资金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
5.省级地方金融机构和省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资产、负债、损益。
6.根据审计署授权,审计监督在黔的国家金融部门、保险机构和其他单位的财务收支及资产、负债、损益状况。
7.省人民政府各部门管理和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由其他单位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对省级驻外省(市)机构及其国有资产开展审计监督。
8.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省审计厅审计的其他事项。
(五)对地厅级领导干部及属于省审计厅审计监督对象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对市(州、地)党政领导班子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情况进行定性评价。
(六)组织实施对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或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
(七)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或省人民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八)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九)与各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共同领导市、州、地级审计机关。依法领导和监督全省审计机关的业务,组织实施行业审计、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纠正或责成纠正下级审计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做出的审计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协管市、州、地级审计机关负责人。
(十)组织开展全省审计机关信息网络建设和干部业务培训。
(十一)承办省人民政府和国家审计署交办的其他事项。
(一)省审计厅设12个派出审计机构:发展统计审计处、国资及经济和信息审计处、教育审计处、科技审计处、政法民(族)宗(教)审计处、国土环保审计处、人力资源民政审计处、建设审计处、交通审计处、农林水审计处、文体卫新闻审计处、经济执法及外事旅游审计处。派出审计机构的主要职责是:按归口行业负责省人民政府部门和直属单位及其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审计工作;指导派驻单位内部审计工作。派出审计机构的审计人员根据工作需要有权列席、参加被审计部门、单位领导班子和其他方面的有关会议。
(二)市(州、地)审计机关领导干部的管理,实行双重领导,以市(州、地)党委为主的体制。市(州、地)党委在任免、调动、奖惩审计机关负责人时,应事先征求省审计厅的意见。省审计厅要协助市(州、地)党委加强对市(州、地)审计机关领导班子的考察了解,经常反映情况,主动提出领导班子配备、调整的建议。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宣传、信息、保密、统计、信访、政务公开、财务及资产管理等制度建设、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工作;拟订审计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安排调整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二)法规处。
承担地方性审计法规、规章草案和有关政策的起草工作;对本厅起草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核;审理复核有关审计业务事项,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依法办理机关行政复议、应诉听证或省人民政府裁决的有关事项;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三)财政审计处。
组织审计省级政府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署预算执行、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四)行政事业审计处。
审计与省级财政有拨款关系的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省人民政府驻外办事机构的财政财务收支;组织全省行政事业行业审计;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联系协调派出审计机构的审计业务工作。
(五)农业与资源环保审计处。
组织审计省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和市(州、地)、县(市、区、特区)政府管理的农业、水利、林业、资源环保资金,扶贫资金及其他涉农专项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效益情况;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六)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局。
根据审计署授权,审计中央投资或中央投资为主的在黔重点建设项目的概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组织审计省投资或省投资为主的重点建设项目的概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组织对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国有施工企业、设计、监理等单位的审计;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局下设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一处、二处。
(七)金融审计处。
组织审计省级地方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情况;根据审计署授权,审计监督在黔的国家金融部门、保险机构和其他单位的财务收支及资产、负债、损益状况;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八)经济责任审计局。
参与起草地方性经济责任审计行政法规草案;负责对地厅级领导干部及属于省审计厅审计监督对象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负责对市(州、地)主要领导干部、省管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法人代表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对市(州、地)党政领导班子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情况进行定性评价。经济责任审计局下设经济责任审计一处、二处、三处。
(九)企业审计处。
组织审计省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资产、负债、损益;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十)社会保障审计处。
组织审计省、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部门管理的社保基金和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由其他部门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十一)外资运用审计处。
组织审计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及赠款项目的财务收支;提供世界银行和亚洲开发银行援助、借款项目的审计公证报告;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十二)人事处。
负责厅机关、派出审计处、直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管理、人事管理、教育培训和审计专业技术职称考评等工作;协助管理市(州、地)审计机关负责人的有关事项。
机关党委 负责厅机关、派出审计处、直属事业单位的党群工作。设置机关党委办公室。
离退休干部处 负责厅机关、直属事业单位离退休干部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 省纪委、省监察厅派驻省审计厅专职纪检监察员。行政编制1名。
(一)调整对社会审计机构审计业务质量的监督范围,不再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以外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二)加强对经济责任、关系国计民生的资源能源、环境保护和社会保障资金、境外省属国有资产、财政资金、社会捐赠资金使用效益的审计职责。
省审计厅机关行政编制为129名(含派出审计机构人员编制24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4名(其中1名兼任经济责任审计局局长、1名兼任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局局长),总审计师1名,机关党委书记1名,处级领导职数44名(含派出审计机构处级领导职数12名、副总审计师1名)。
机关工勤人员编制20名,由财政全额预算管理。撤销省审计厅机关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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