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对审计、 主管全省审计工作。促进廉政建设,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负责对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瞥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青海省审计厅是主管全省审计工作的省政府组成部门。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
青海省审计厅,工作动态。机构概况。
根据上述职责,省审计厅设9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文书档案、财务、政务公开、督查督办、安全保密和信访等工作;牵头起草审计结果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及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和处理结果报告。
(二)政策法规处。
编制审计工作规划,安排年度审计项目;承担全省审计统计报表的汇总、上报工作;承担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负责审计业务质量考核工作;负责厅机关的审计报告、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审理与复核;组织实施审计普法和依法治理等工作。
(三)财政审计处。
负责审计省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负责审计州、市、地人民政府(行署)预算执行、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
(四)行政事业与社会保障审计处。
负责审计与省财政有拨缴款关系的省人大机关、政协机关,省法院机关、检察院机关和党政组织、社会团体的财政财务收支;负责审计省政府有关部门和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负责审计由省政府主管部门管理和受省政府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基金的财务收支以及各项社会福利、救灾救济、扶贫开发、优抚安置和社会捐赠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
(四)行政事业与社会保障审计处。
负责审计与省财政有拨缴款关系的省人大机关、政协机关,省法院机关、检察院机关和党政组织、社会团体的财政财务收支;负责审计省政府有关部门和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负责审计由省政府主管部门管理和受省政府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基金的财务收支以及各项社会福利、救灾救济、扶贫开发、优抚安置和社会捐赠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
(五)农业与资源环保审计处。
负责审计省政府主管部门管理和受省政府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农、林、水利、资源环保以及生态建设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情况。
(六)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处。
负责对省级管理的建设项目的概预算执行和决算的审计监督;负责对国债投资项目和基础设施项目的跟踪审计。
(七)经贸与外资运用审计处。
负责审计省属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负责审计地方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机构的财务收支情况;承办审计署授权对中央驻青企业、事业单位及国有金融机构的审计事项;根据审计署授权和省政府规定,负责审计国际组织和各国政府、国内政府援助、贷款和赠款项目的财务收支情况。
(八)计算机审计处。
承担全省“金审工程”的具体工作;负责计算机辅助审计应用系统的引进、推广;负责全省审计机关审计人员计算机审计技能的培训;推进审计信息化建设。
(九)人事处。
承担厅机关和所属单位的人事和机构编制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离退休人员工作;承办协管州、市、地审计机关负责人的有关事项。
机关党委 负责厅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调整对社会审计机构审计业务质量的监督范围,不再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以外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三)加强对经济责任、关系国计民生的资源能源、环境保护和社会保障资金、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审计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主管全省审计工作。负责对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和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年度审计计划。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做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三)向省政府提出年度地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省政府委托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地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和处理结果报告。向省政府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州、市、地人民政府(行署)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
(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直接进行下列审计,出具审计报告:
1、省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
2、省级各部门、事业单位财务收支。
3、省级国有、国有控股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
4、州、市、地人民政府(行署)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
5、省政府部门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环境保护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6、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国内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7、负责审计对地方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
8、国家审计署授权的审计。
(五)按规定对党政领导干部和属于审计厅审计监督对象的
其他单位负责人实施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六)与州、市、地人民政府(行署)共同领导州、市(地)审计机关,依法领导和监督州、市(地)审计机关的业务,组织州、市(地)审计机关实施特定项目的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纠正或责成纠正州市地审计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做出的审计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协管州、市、地审计机关负责人。
(七)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省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八)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九)实施“金审工程”,推进审计信息化建设。
(十)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青海省审计厅是主管全省审计工作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负责对省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对国有金融机构和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对国家的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对国家机关和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对本地区、本部门或者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主要职责是:
(一)参与拟定审计、财经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并监督执行;组织领导、协调监督全省各级审计机关的业务。
(二)向省政府报告和向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提出制定和完善有关政策法规、宏观调控措施的建议。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直接进行下列审计:
1、对省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2、对省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3、对国有企业和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4、对国家的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5、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6、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7、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国家机关和依法属于审计机关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对本地区、本部门或者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9、对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的事项,依照审计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审计监督。
10、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省人民政府和审计署报告审计调查结果。
(四)对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五)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依法属于审计机关监督对象的单位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
(六)向省人民政府和审计署提出省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省人民政府委托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省级预算执行情况及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七)组织实施对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方针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情况的行业审计、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依法受理被审计单位对州、地、市审计机关审计决定的复议申请。
(八)与各自治州、西宁市人民政府,海东行署共同领导州、地、市审计机关,协同办理州、地、市审计机关负责人的任免事项。
(九)组织全省审计干部的培训学习。
(十)承办省人民政府交办、审计署授权的其他事项。
厅长:王继卿
领导省审计厅全盘工作,分管人事处。
副厅长:周文成
分管农业与资源环保审计处、派出审计三局、审计信息中心和离退休干部管理办公室。
副厅长:卫强
分管经贸与外资运用审计处、经济责任审计局、后勤服务中心、派出一局和派出四局。
总审计师:张得庆
分管政策法规处、行政事业与社会保障审计处、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处、计算机审计处,协助厅长分管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副厅长:竺向东
分管办公室、财政审计处、机关党委、派出二局。
省纪委驻厅纪检组
组长:朱惠民
主持省纪委驻厅纪检组全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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