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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水利厅。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8]30号),设立自治区水利厅,为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根据上述职责,自治区水利厅设8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协调和督办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机关文电、信息、财务、会务、保密、档案等工作;承担机关重要文件起草、规范性文件审核工作;指导水利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二)组织人事与老干部处。
承担所属单位党建、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组织工作、人事工作和机构编制工作;负责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三)规划计划处。
拟订自治区水利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组织编制全区重大水利综合规划、专项规划和水资源中长期供求计划;承办水利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审查和申报工作;承担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的审查工作;提出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自治区财政性水利资金安排意见;提出自治区水利建设投资安排意见并监督管理;承担水利统计工作。
(四)水政水资源处(水政监察总队,行政审批办公室)。
组织实施水资源取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水资源论证等制度;组织水资源调查、评价和监测工作;拟订水功能区划并监督实施;承担水资源调度、水能资源调查工作;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城市供水的水源规划、城市防洪、城市污水处理回用等非传统水资源开发的工作;指导入河排污口设置工作;审核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建议;指导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工作;指导水文工作;组织、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承担重大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工作;承担水事纠纷的协调工作;负责行政审批的相关工作和行政复议等法律事务。
(五)财务审计处。
承担自治区水利资金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机关和所属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提出有关水利价格、收费、信贷的建议;承担内部审计工作。
(六)科技教育处。
监督实施水利行业的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承担水利科学研究、技术引进、科技推广和对外合作交流工作;承担水利系统教育培训工作;指导水利系统信息化建设。
(七)建设管理处。
组织、指导全区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和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区内河流、湖泊的治理和开发工作;组织实施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制度;指导全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组织实施具有控制性的或跨市、县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承担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监督;指导全区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与管理;组织实施水利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工作。
(八)农村水利处。
组织协调全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指导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承担农村饮水安全、节水灌溉、排水及雨洪资源利用等工作;指导农村水利工程的建设与管理工作;指导乡镇供水工作。
纪委(监察室为内设机构,与纪委合署办公)。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纪检、监察、信访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党的建设工作。
(一)贯彻实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国家水利事业发展的方针、政策;拟订自治区水利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组织编制全区水资源规划、重要河流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重大水利规划;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制度;拟订水利行业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负责提出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自治区财政性水利资金安排意见;提出自治区水利建设投资安排意见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水资源的统一管理,统筹兼顾和保障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执行国家水资源长期供求计划、水量分配方案,拟订自治区水资源中长期供求计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按规定开展水能资源调查工作;负责流域、区域以及重大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水资源论证、防洪论证制度;指导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供水工作。
(三)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拟订重要河流、湖泊的水功能区划并监督实施;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建议;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工作。
(四)组织、协调、监督防汛抗旱工作;对重要河流湖泊和重要水利工程实施防汛抗旱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编制自治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指导水利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五)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拟订自治区节约用水的有关标准;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六)组织实施水文水资源监测、自治区水文站网建设和管理;对河湖库和地下水的水量、水质实施监测;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情报预报和自治区水资源公报。
(七)组织、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指导区内河流、湖泊的治理和开发;指导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组织实施具有控制性的或跨市、县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承担水利工程移民政策扶持的有关工作。
(八)拟订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预报并定期公告;负责大中型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监督实施及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指导自治区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
(九)组织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指导农村饮水安全、节水灌溉等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指导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工作。
(十)组织、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工作;负责重大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协调水事纠纷;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实施水利行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组织和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监督;负责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开展水利科技、教育培训及合作交流工作。
(十一)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一)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的职责分工。自治区水利厅对水资源保护负责,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对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负责。两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协调与配合,建立协商机制,定期通报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有关情况,协商解决有关重大问题。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发布水环境信息,对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自治区水利厅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中涉及水环境质量的内容,应与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协商一致。
(二)河道采砂管理的职责分工。由自治区水利厅牵头,会同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等部门,统一编制河道(含行洪河道)采砂规划和计划。自治区水利厅负责河道采砂规划、计划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保障河道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对河道采砂影响通航安全负责。
(三)城市涉水事务管理的职责分工。自治区水利厅负责指导全区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和城市供水的水源规划及管理;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城市供水、节水、排水和污水处理工作。城市涉水事务具体管理的职责分工由城市人民政府确定。
(四)管理自治区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管理局。
(一)取消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合理配置,保障城乡供水安全,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三)加强水资源的统一管理。
自治区水利厅行政编制58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4名、纪委书记1名、总工程师1名;正处级领导职数10名(含纪委副书记兼监察室主任1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11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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