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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司法厅。
(一)办公室(编译室)
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及厅机关政务活动的协调工作;负责机关文秘、档案、保密、统计、机要、收发、督办、行政接待、对外联络、综合性信息收集、分析和反馈等工作;负责机关重要文件材料的翻译和司法行政业务资料选译、编译工作;负责司法行政志、大事记和年鉴的编纂工作。
(二)法制宣传处(自治区依法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
负责全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实施普及法律常识教育工作,指导检查依法治理工作;指导全区法学教育工作;参与对外法制宣传工作;承办自治区依法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三)律师工作管理处
指导监督全区律师工作和机关、企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工作,以及社会法律服务机构的工作;组织指导律师资格考试;负责律师事务所及其执业律师的年审注册工作。
(四)公证工作管理处
指导管理公证机构的设立,监督公证业务活动;组织指导公证员资格考试;负责执业公证员的任命和年审注册工作。
(五)基层工作处
指导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管理基层司法所、司法助理员、法律服务和人民调解工作;组织指导对刑满释放人员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
(六)法规处(司法鉴定仲裁机构登记处)
受自治区人大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参与地方有关法规的草拟、修改工作;组织协调司法行政地方法规、规章的草拟、送审;组织开展有关法规、政策、理论的调查研究工作;指导法学理论的研究工作;指导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应诉和国家赔偿工作;组织开展司法行政系统的执法检查;负责全区仲裁机构的注册登记工作;指导法学专业社团和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
(七)计财警务装备处
研究拟定司法行政系统的财务、物资装备、基本建设的规章制度;监督司法行政系统业务经费使用情况;负责机关、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和财务管理;管理司法行政系统的枪支、弹药、服装、车辆等警用物资装备。
(八)监狱劳教工作处
指导和监督检查监狱、劳教工作方针、政策和重大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根据厅领导的安排,负责监狱、劳教工作重大决策事项的调研、论证并草拟相应的文字材料和实施方案;承办厅领导交办的有关监狱、劳教工作的其他事宜。
政治部(警务部)
指导全区司法行政系统队伍建设、干部教育、宣传和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拟定司法行政系统人事管理办法;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人事、机构编制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等工作;考核管理厅属单位、监狱、劳教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协管干部进行考核并提出任免、交流意见;负责警务、警衔评授、职称等工作;管理人事档案、干部统计、计划生育、机关枪支和安全保卫工作。政治部下设人事处、组织宣传处。
监察室:是自治区监察厅的派驻机构,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行政监察工作。监察室与司法厅纪委合署办公,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政府行政监察职能。
机关党委。负责厅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一)贯彻执行国家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研究拟定自治区司法行政工作的政策、法规及中长期规划、年度工作要点,并监督实施。
(二)监督和指导全区执行刑罚和改造罪犯的工作;管理自治区监狱管理局。
(三)负责管理全区劳动教养工作。
(四)制定依法治区、法制宣传和普及法律常识规划并组织实施。
(五)指导管理监督全区律师、法律顾问、法律援助工作和公证机构及公证业务活动;指导有关学会、协会工作。
(六)指导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管理人民调解工作及司法助理员、基层司法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组织指导对刑满释放人员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
(七)受自治区人大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参与地方有关法规的草拟工作。
(八)指导全区法学教育工作和法学理论研究工作;指导全区司法行政干部的培训工作。
(九)依法负责全区仲裁机构的注册登记工作。
(十)指导和管理全区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
(十一)指导全区司法行政系统的思想政治工作和队伍建设;管理自治区监狱系统正处级干部、劳教系统处级干部;协助地、州、市党委管理地、州、市司法局领导干部;负责全区司法行政系统的警务和警衔评授工作。
(十二)指导管理司法行政系统的计划财务及枪支、弹药、服装、车辆等警用物资装备。
(十三)承办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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