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介绍,森林公园,风景名胜。政务微信,财务公开。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首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
根据上述职责,市园林绿化局(首都绿化办)设17个内设机构和北京市园林绿化局森林公安局(简称市园林绿化局森林公安局)。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政务工作;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信访、议案、建议、提案、安全保密、新闻发布和政府信息公开等工作;承担重要事项的组织和督查工作;承担机关信息化建设、后勤保障等工作。
(二)法制处负责机关推进依法行政综合工作;起草园林绿化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负责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指导和协调;承担行政复议、应诉的有关工作;承担机关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和有关备案工作;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三)研究室承担本市园林绿化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并提出意见、建议;承担重要文稿的起草工作;组织有关的地方志、年鉴的编纂工作。
(四)联络处组织编制本市城乡绿化美化年度计划;组织协调中直机关、中央国家机关、解放军、武警部队等驻京单位和社会其他组织、国际友人等义务植树活动;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绿化工作和对外交流及相关联络工作;协调开展绿化美化宣传工作。
(五)义务植树处组织开展本市城乡绿化美化和义务植树工作;组织公益性绿地、林地和树木的认建认养工作;承担友谊林、纪念林和纪念树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绿化美化检查验收和评比表彰;组织开展群众性绿化美化创建工作。
(六)规划发展处承担本市园林绿化规划管理有关工作,依法承担专业规划方面的行政许可工作;编制园林绿化中长期发展规划,提出发展和改革的政策建议;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园林绿化专业规划和绿地系统详细规划,参与城镇总体规划园林绿化部分的研究评审;协助审核园林规划和建设项目中绿地比例和布局;参与重点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的组织论证和评审工作。
(七)造林营林处(生态林建设管理办公室)承担本市生态林建设和防沙治沙、造林营林、林木种苗的管理,拟订有关管理办法和政策措施,依法承担相关的行政许可工作;编制生态林建设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以及技术规程、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林木、绿地有害生物的监测、检疫和防治工作;承担林木种质资源的保护和利用工作;组织、指导防沙治沙和以生物措施为主的防治水土流失工作;监督管理造林、营林重点工程项目。
(八)城镇绿化处承担本市城镇园林绿化建设、养护的管理,拟订有关管理办法和政策措施,依法承担相关的行政许可工作;组织编制城镇园林绿化建设规划、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拟订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和养护管理规程及标准,并监督实施;承担园林绿化行业招投标管理;组织城镇园林绿化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验收工作;组织、协调重大活动的绿化美化及环境布置工作;指导屋顶绿化工作;指导、监督城镇绿地养护管理,承担绿化补偿费的收缴管理工作;承担城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资质和信用信息管理工作;承担直属绿地的管理工作。
(九)林政资源处(木材管理办公室)承担本市森林资源和林权管理,拟订有关管理办法和政策措施,依法承担相关的行政许可工作;拟订森林资源调查的规划以及相关规程和制度,并组织调查、统计和动态监测;承担林地调查、定级、登记以及林权登记、发证等管理工作,协调处理森林权属纠纷;组织编制森林采伐限额;承担育林基金、森林植被恢复费的收缴管理工作;协调指导木材资源的综合利用。
(十)公园风景区处承担本市公园、风景名胜区的行业管理,依法承担相关的行政许可工作;组织编制公园、风景名胜区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拟订公园、风景名胜区管理标准和规范,监督和指导公园、风景名胜区建设和管理;承担公园的登记注册工作;参与公园规划设计方案的审核;组织开展公园、风景名胜区资源调查、评估等工作;承担有关世界遗产的申报工作;承担公园、风景名胜区对公众信息服务的管理工作;指导公园、风景名胜区的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十一)林场处(花卉产业处)承担本市国有林场、森林公园的管理,拟订有关管理办法和政策措施,依法承担相关的行政许可工作;拟订国有林场建设规划和国有森林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并组织实施;指导国有林场造林营林、资源保护等工作;承担直属林场、苗圃的管理工作;承担花卉行业管理,拟订花卉产业发展规划,提出促进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花卉品种的研发、引进、技术培训和推广应用等工作。
(十二)野生动植物保护处承担本市自然保护区管理和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拟订有关管理办法、政策措施及管理标准,依法承担相关的行政许可工作;组织开展自然保护区及湿地公园的建设和管理;监督和指导自然保护区、湿地、陆生野生动植物的保护和合理利用工作;监督和指导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和重点陆生野生动物救护、繁育工作;承担古树名木资源普查和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的收缴管理工作。
(十三)产业发展处拟订本市果树、蜂蚕、林木种苗、森林资源利用等产业的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拟订有关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果树、蜂蚕、林木种苗等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试验、示范、推广、技术培训等工作;承担促进产业发展和经营管理相关的信息服务工作;指导、规范和推进相关行业协会、社会中介组织的发展。
(十四)科技处承担本市园林绿化科技管理工作;拟订园林绿化科技工作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园林绿化各类标准的综合管理与协调工作;组织园林绿化重大科技项目的研究开发,承担有关技术推广和科普工作;承担园林绿化环境保护方面的协调工作;组织、指导林业碳汇工作;承担对外技术合作与交流工作。
(十五)应急工作处承担本市森林防火应急管理日常工作;组织相关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与演练;承担应急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报告及发布等工作;承担北京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北京市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工作;承担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和沙尘暴灾害方面的应急管理有关工作;协助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做好陆生野生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承担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和内部保卫工作。
(十六)计财(审计)处拟订本市园林绿化发展年度计划;承担园林绿化项目及相关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承担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监督管理;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财务管理、固定资产管理、内部审计等工作;承担有关统计工作。
(十七)人事处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人事、机构编制、教育培训、队伍建设等工作。
市园林绿化局森林公安局(挂北京市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牌子,简称市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负责本市森林公安工作,管理森林公安队伍;依法查处破坏森林资源和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等方面的案件;组织、指导森林火灾的扑救工作和扑救队伍建设。
机关党委(团委)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工会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工会工作。
离退休干部处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与服务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派驻。
(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园林绿化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起草本市相关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制定园林绿化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园林专业规划和绿地系统详细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指导和监督本市城乡绿化美化、植树造林和封山育林等工作;组织、协调和指导防沙治沙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为主的防治水土流失工作;负责园林绿化重点工程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指导生态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组织、协调重大活动的绿化美化及环境布置工作。
(三)承担管理和保护本市森林资源的责任;组织编制林木采伐限额,监督检查林木凭证采伐、运输,组织实施林权登记、发证工作;负责森林资源的调查评估、动态监测、统计分析等工作;指导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拟订集体林权制度和林业改革意见,并组织实施;依法调处林权纠纷。
(四)组织制定本市园林绿化管理标准和规范,并监督实施;拟订公园、自然保护区(本规定中自然保护区指森林和野生动植物类型自然保护区及湿地保护体系,下同)、风景名胜区等建设标准和管理规范,并组织实施;拟订古树名木保护等级标准;负责市级(含)以上园林绿化建设项目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工作。
(五)承担保护本市陆生野生动植物的责任;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利用工作,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工作;依法组织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和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工作,组织、指导林木、绿地有害生物的监测、检疫和防治工作。
(六)承担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本市森林防火工作的责任;组织拟订森林防火规划和森林火灾扑救应急预案,并监督实施;指导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和扑救队伍建设;承担北京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北京市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的具体工作;负责本市森林公安工作,管理森林公安队伍;依法查处破坏森林资源的案件。
(七)负责本市公园、风景名胜区的行业管理;组织编制公园、风景名胜区发展规划,监督、指导公园、风景名胜区的建设和管理;负责公园、风景名胜区资源调查和评估工作。
(八)依法负责本市园林绿化行政执法工作。
(九)研究提出本市林业产业发展的有关政策,拟订相关发展规划;负责林果、花卉、蜂蚕、森林资源利用、林木种苗等行业管理。
(十)拟订本市园林绿化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相关重大科技项目的研究、开发和推广;负责园林绿化信息化的管理;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林业碳汇工作;负责园林绿化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一)负责本市园林绿化的普法教育和宣传工作。
(十二)承担首都绿化委员会的具体工作;负责首都全民义务植树活动的宣传发动、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组织实施评比表彰工作。
(十三)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一)市园林绿化局森林公安局(市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列入北京市公安局机构序列,实行市园林绿化局和北京市公安局双重领导的管理体制,党政工作以市园林绿化局管理为主,公安业务工作以北京市公安局管理为主。森林公安政法专项编制由北京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统一管理。
(二)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一)取消的职责。
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转变的职责。
1.加强推进本市园林绿化城乡统筹发展、保护和合理利用林业资源的职责,加强对全市园林绿化的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优化资源配置,促进园林绿化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2.加强本市园林绿化行业管理,强化政策研究、标准制定、执法监督等职责,促进产业发展,提高园林绿化方面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
3.强化在职责权限范围内为中央在京单位服务的职责。
市园林绿化局(首都绿化办)机关行政编制122名。其中:局长(主任)1名,副局长4名,首都绿化办专职副主任(副局级)1名;处级领导职数20正(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工会专职副主席1名、离退休干部处处长1名)23副。
市园林绿化局森林公安局(市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政法专项编制35名。其中:处级领导职数2正4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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