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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济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2019年《济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发布实施

此外如被征收房屋属于公共租赁住房、公房管理部门直管住宅公房或者单位自管住宅公房的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被征收人未与承租人达成解除租赁协议但符合房屋承租规定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征收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补偿方式。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双方结清差价后该产权调换房屋的所有权归被征收人所有。被征收房屋补偿不得低于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办法》中规定对被征收住宅房屋价值的补偿按照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市场价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应当以所提供的产权调换房屋与被征收人的房屋进行产权调换。2019年3月21日,山东省济宁市人民政府印发了《济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济政发〔2019〕7号),本办法自2019年3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3月25日。

对被征收非住宅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产权调换房屋和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均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评估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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