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表示,对于后续治疗费是否可以先行赔偿,最高法有明确的限制条件,如果证明该费用必然发生,赔偿权利人便可主张先行赔偿,如果后续治疗费没得到法院支持,赔偿权利人只能待实际发生后再另行起诉。
庭审中,法院对各项赔偿金额予以了确认,但是对于张某后续治疗费用是否应先行支付的诉讼主张,双方争议不断。张某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自己向法庭提交的两份司法鉴定书,证明自己后续治疗费用及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的合法性、合理性及必要性,而且对该项费用经司法鉴定已确定具体数额,依法应予支持。两被告则认为,对后续发生的费用,应当在实际发生后再进行赔偿。
对此,法院认为,张某提交的两份鉴定书中用“至少30000元和所有费用均为目前价格,未考虑物价波动等因素”来表述,说明后续治疗费为不确定数。对此,法院认为原告应在以后治疗过程中以实际发生的数额再另行起诉较为合理。最终,法院判决太原市某公司赔偿原告残疾辅助器具费及住院食宿费40750元,保险公司在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今年年初,一起有关“后续治疗费”的官司的主人公张某乘坐被告太原市某公司的大客车时,与一辆重型货车相撞,张某受了重伤。事故发生后,张某请求判令该某公司赔偿医疗费共计42414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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