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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祥泰定期寿险简介

2、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180日后因疾病导致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0%,即10万元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以一次为限,本合同继续有效。如发生在交费期内,并豁免本合同终止前的各期应交保险费。
 

1、合同生效180日内因疾病导致身体高度残疾,按所交保险费(无息)670元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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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客户于第十个保单年度身故,其身故保险金=10万×(1+9×5%)=145,000元并,返还所交保费6,700元,本合同终止。

2、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180日后因疾病导致身故,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额×1+(保单年度-1)×5%。

1、合同生效180日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按所交保险费(无息)670元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一、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张先生,今年30周岁,为自己投保国寿祥泰定期寿险,基本保险金额10万元,交费期间20年,保险期间20年,年交保费670元,可获得如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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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示例

人性关怀,豁免保费

保额递增,后顾无忧

保险期间,灵活选择

低投入,高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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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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