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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参保人员若存在骗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行为,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责令退回骗取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并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除了对定点医疗机构及工作人员的行为有明确规范以外,《办法》第29条还规定了参保人员不得出现伪造或冒用他人社会保障卡就医;倒卖医保统筹基金支付的药品、诊疗项目单、医用材料;使用虚假身份证明、虚构劳动关系参加医保等8种套取医保基金的行为。第30条规定了参保单位不得出现虚构劳动关系,为完全丧失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病人员等办理医保;将不属于医保的人员列入医保范围等4种造成医保基金损失的行为。

不得冒用他人的保障卡

合肥市人社部门介绍,对于套取医保基金的行为,惩罚力度将加大。例如,因违规情节严重而被取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的,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两年之内不再受理该单位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申请;被取消定点零售药店资格的,两年之内不得参与新设立定点零售药店的投标活动。

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办法》第36条明确了定点医疗机构及工作人员的行为规范。如,不得出现将应一次连续住院治疗分解为二次或多次住院等12种骗取或套取医保基金的行为。第39条明确了定点零售药店及工作人员的行为规范,如,不得出现将不属于医保个人账户支付的商品换为属于个人账户支付的药品和医疗器械进行销售等4种骗取或套取医保基金的行为。

严惩机构套取医保基金

据合肥市人社部门介绍,取消第三次住院免门槛费的规定将有效减少不必要的住院,防止反复多次住院拿药和部分医院的诱导病人住院行为。

第三次住院免门槛费的政策被取消。第23条规定,在本市一级及以下、二级、三级医院住院的,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分别为200元、 400元、 600元;同一年度内住院两次以上的,自第二次住院起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分别为每次100元、200元、 300元。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员个人自付。超过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部分,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共同承担,个人承担比例分别为三级医院10%、二级医院8%、一级及以下医院6%;退休人员及工作年限满30年以上的在职职工,个人承担比例减半。

第三次住院不免门槛费

保险,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原来退休人员医疗救助保险费是由单位按年缴费的,而新的《办法》调整为在办理退休时一次性缴纳20年。“这样一来,就解决了一些参保人担心退休后单位没有按时缴费或者单位财力不够等后顾之忧。”合肥市人社部门介绍,第10条规定: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医疗救助保险费由单位承担。单位在职人员医疗救助保险费按月缴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由单位一次性缴纳20年。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医疗救助保险费,由个人在按月缴纳职工医保费时一并缴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应由个人一次性缴纳20年的医疗救助保险费。

退休时缴纳20年医救费

2002年12月1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含视同),视同为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参保人员办理退休时,累计缴费年限不足的应一次性缴费至规定年限,其中因用人单位原因造成缴费年限不足的由用人单位负责补齐;非用人单位原因造成的由本人负责补齐。补缴费用均按参保人员退休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5%计算。

《办法》第20条增加了参保年限的规定,参保人员按规定参加职工医保,退休时累计缴费年限男满25年、女满20年的,可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

增加关于参保年限规定

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不仅可用于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所有药品,还可购买规定范围内的医疗器械。据人社部门工作人员介绍,所有药品是指批准文号为国药准字、以及有进口药品注册证号和医药产品注册证号的药品,而规定范围内的医疗器械是指器械注册证号为国食药监械准、进、许、各省食药监械准、各市食药监械准的医疗器械。

《办法》扩大了个人账户的支出范围。第18条、第22条规定,职工医保个人账户的本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用于本人医疗健康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个人账户购买范围扩大

从合肥市人社局获悉,《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从2011年7月1日起施行,与之前的《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相比,该 《办法》更加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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