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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乐福星卡(少儿医疗卡)详细条款

9、保险期间在2011年4月1日零时以前生效的,对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的死亡给付保险金额的上限参照保监发〔1999〕43号和保监发〔2002〕3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保险期间在2011年4月1日零时以后生效的,根据保监发〔2010〕95号文件规定,对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在被保险人成年之前,各保险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被保险人死亡时各保险公司实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均不得超过人民币10万元,请投保人在投保本卡提供的保险责任前,认真核实被保险人在本公司或其他保险公司已参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情况,如各保险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已经达到限额的,则本公司不再承担被保险人的意外身故及疾病身故保障;如尚未达到限额的,本公司仅就差额部分承担被保险人的意外身故及疾病身故保险保障,即本卡提供的意外身故及疾病身故保险金额等于人民币10万元减去被保险人已参保的保险金额。(对于投保人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每一份保险合同,以下两项可以不计算在上述限额之中:1、投保人已交保险费或被保险人死亡时合同的现金价值;对于投资连结保险合同、万能保险合同,该项为投保人已交保险费或被保险人死亡时合同的账户价值。2、航空意外死亡保险金额。此处航空意外死亡保险金额是指航空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约定的死亡保险金额,或其他人身保险合同约定的航空意外身故责任对应的死亡保险金额)。

8、本保险不办理变更、撤保、退保和加保。

7、保险凭证: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对“快乐福星卡”投保的保险仅提供电子保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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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告知义务:本公司可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或取消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资格。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解除本合同或取消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资格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解除本合同或取消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资格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所有告知事项以书面告知为准,口头告知无效。

5、重大疾病等待期:投保人为被保险人投保本保险时,自保险合同生效日起30日为等待期,投保人为被保险人第二次及以后投保本保险时,本责任仍有30天等待期。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导致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无等待期。

4、保险责任生效:自在pingan网站上注册被保险人的相关保险信息并得到保单号码的第六日零时(不包括投保当日)起生效,至约定的终止日的二十四时止。对保险责任生效前所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具体保险责任期间以电子保单记载为准。

3、保险期间:本保险的期间为一年

2、投保对象:本卡仅限能正常学习或生活的、年龄在0-5周岁身体健康的儿童(0岁指出生满30天且健康出院的婴儿)作为被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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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额限制:对每一被保险人投保“快乐福星卡”以壹份为限,本公司对多购部分不承担保险责任。

投保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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