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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赔付后又告保险公司 法院驳回原车主起诉

交通事故中轿车受损严重,在办理保险赔偿过程中,将车及保险手续过给新车主。原车主领到保险金后,发现赔付的款项有误,再向保险公司索赔未果,便把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近日,经两级法院审理,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原车主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起诉被驳回。据考试大了解,2005年6月6日,胡女士的轿车在一次交通事故中受损严重,后来她找到了市南区某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同年8月22日,就在车辆理赔结果还未出来的时候,胡女士将该车转让给了他人,随后保险公司也将保险单中的保险人变更。2005年12月22日,胡女士委托他人从保险公司领取赔偿金人民币32275.8元。胡女士拿到钱后发现,保险公司的赔款数额与计算方法不对,差4000元,于是找到保险公司索要赔款。保险公司则认为胡女士已不具有请求保险赔偿的权利,拒绝支付赔偿。为了要回这部分钱,胡女士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一审法院在经过审理后认为,胡女士在领取赔款后又起诉,违背了诚实信用的民事活动原则,于是依法驳回了胡女士的起诉。对于这样的判决结果胡女士不服,于是上诉至市中院,请求法院依法改判。市中院在经过审理后认为,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胡女士将车辆转让给他人,同时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也一起做了变更,那么胡某在保险合同转让之日起也就失去了请求保险赔偿的权利。此外,领取人对领取的赔款数额并没有提出异议,并在赔款通知书上签字,应该认为双方达成了一致。所以对于胡女士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依此,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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