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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新《保险法》对保险公司公司治理的影响

论新《保险法》对保险公司公司治理的影响张艳1丁江萍2刘循循3(1.云南财经大学,云南 昆明 650221;2.西南财经大学,四川 成都 610007;3.福州大学,福建 福州 360000) [摘要]本文首先综述了公司治理的多种涵义。从产权理论视角看,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也是公司治理机制的一方,所以公司治理目标不仅要维护股东的利益,而且要保护保险公司治理结构中弱势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收益权。这为新《保险法》突显保护被保险人和投保人权益提供了理论基础。接着,笔者从产权分析框架、奥尔森的集体行动逻辑理论、囚徒困境博弈、政府干预和资源配置理论视角,分析了新《保险法》对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影响。最后,在简述我国目前保险公司治理的现状及存在问题的基础上,分别从公司内部和外部的治理机制出发,分析了新《保险法》对我国保险公司治理的影响。 [关键词]新《保险法》;公司治理;产权、集体行动逻辑 [中图分类号]F840.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3306(2010)05-0079-06 从某种意义上说,保险公司治理机制的风险,是保险业核心风险之一。考察新《保险法》对保险公司治理的影响,就要讨论:第一,什么是保险公司治理的确切涵义?其本质和主要形式是什么?第二,经营者应该对谁尽职?这两个问题实际上是回答谁是公司的控制者,包括谁享有企业剩余控制权、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收益权①,谁来控制保险公司的内部人控制的问题?控制保险公司的内部人控制,其实就是寻找和建立有效的保险公司治理机制,它要能在内部人不自愿放弃既得利益和权力的情况下,依然可以将代理成本降低到尽可能低的程度(费方域,2009)。一、公司治理的多种涵义迄今为止,国内外文献中没有对“公司治理”进行统一的解释。《新帕尔格雷夫货币与金融大辞典》没有对“公司治理”词条给出公司治理的定义,有以下一些定义:第一,从公司治理具体形式出发,吴敬琏在他《现代公司与企业改革》一书中认为公司治理由所有者、董事会和高级经理三者组成的一种结构。实际上这是一种标准的狭义公司治理定义;第二,从公司治理的制度功能出发,英国牛津大学管理学院院长珂林·梅耶在他的《市场经济和过渡经济的企业治理机制》一文中,把公司治理定义为:“公司赖以代表和服务于它的投资者利益的一种组织安排。它包括从公司董事会到执行人员激励计划的一切东西。……公司治理的需求随着市场经济中现代股份公司所有权和控制权相分离而产生”(Mayer,1995)。钱颖一教授认为公司治理结构是一种制度安排。公司治理结构包括:(1)如何配置和行使控制权。(2)如何评价和监督董事会、经理人员。(3)如何设计和实施激励机制(青木昌元、钱颖一,1995);第三,根据公司治理理论基础的定义,依据委托代理理论,公司治理被看作是委托代理关系。依据产权理论,公司被看作是产权或控制关系。有学者进一步可以认为:公司治理实质上是一种产权关系合同(费方域,2009)。[作者简介]张艳,云南财经大学金融学院讲师;丁江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监管局副主任;刘循循,福州大学阳光学院经济系助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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