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此,金乡法院一审判决该《寿险保单质押贷款合同》无效,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济宁支公司返还周某保险单,并依法赔偿周某损失3000元。
法院一审认为,保险公司提供的保单质押贷款合同和领款收据上的签名均系他人冒充周某签署的,又无法提供事后向周某做出过追认的证据,所以这份他人冒名签订的合同无效,保险公司应将保单返还周某。保险公司未尽到合理的审慎义务,存在过错,应当赔偿周某的损失。
2009年3月26日,周某在金乡一银行听从工作人员的介绍,投保了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济宁支公司的红利发两全保险(分红型),存期10年,保险金额10万元,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均为周某。同年5月31日,他人以周某的名义,将保单质押于保险公司进行贷款,而周某本人却并不知情。经过鉴定,贷款合同上的签名均不是周某本人书写。周某随即将保险公司告上法院。
市民周某办理了10万元的分红型保险,保单却被别人冒用,作为抵押进行贷款。19日,金乡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判决,冒用周某办理的贷款合同无效,保险公司赔偿周某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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