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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日农业保险模式比较及我国选择

农业保险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现代农业发展的四大支柱(农业科技、农村金融、农村供销和农业保险)之一,它本身所具有的分散风险、补偿损失功能可为农业和农村金融保驾护航:对农业经营者的灾害损失进行赔偿,使其能够继续生产和经营;对潜在的农业投资人提供风险保障,使其降低风险预期,加大农业投资;使农村金融机构在借款人遭遇大灾之后仍能从保险赔款中收回一定贷款,信贷风险相对降低,有助于增加支农贷款。另外,根据世界贸易组织《农产品协议》第7条和第8条规定,政府可以参与农业保险,以支持本国农业发展。这一“绿箱”政策将是我国在加入WTO后间接补贴农业的一个重要政策手段。 近年来,我国农业保险费收入占财险的比重从1992年的3.6%下降到目前的1%左右。据统计,1986-1995年的收赔情况是:全国农业保险平均赔付率为97.5%,实际亏损为21%。如此大的风险,使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保险公司对农业保险无不谈虎色变,多不愿意涉足这一领域区。面对我国农业保险日渐萎缩、停滞不前的局面,如果没有新的办法和政策,农业保险将会走向最终的停办。与此同时,我国基础薄弱的农业却又迫切需要保险保驾护航,尤其在加入世贸组织以后,处于弱势地位的中国农业,更要求保险下乡、保险支农。本文拟通过对美国和日本的农业保险进行比较研究,寻找出适合我国国情的农业保险发展模式。美日两国农业保险模式的比较(一)美、日两国农业保险经营模式的差异1938年,美国颁布《联邦农作物保险法》,并于同年根据该法成立了一个政府机构——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负责全国农作物保险的经营与管理。1939年开始实施政府农作物保险计划,从而揭开了联邦政府开展农业保险的历史。美国农业保险的最大特点是国家出资组建官方的农作物保险公司,其经营体制经历了从“单轨制”到“双轨制”、再到“单轨制”的不断变迁。1939~1980年,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直接开展农作物保险业务,这一阶段是政府机构单独经营的“单轨制”;1980~ 1996年,为了提高农业保险的参与率和降低农业保险的监督成本,美国在经营体制上开始引进私营(商业)保险公司和保险代理人参与政府农作物保险的经营和产品销售,即政府机构与商业性保险公司共同经营农业保险的“双轨制”。1996年以后,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逐步退出农作物保险直接业务的经营,在政府有关政策和补贴的激励下,私营保险公司开始经营或代理全部的农业保险直接业务。美国农业保险进入了由私营公司单独经营的“单轨制”时代。在这种“单轨制”下,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只负责制定规则、履行稽核和监督职能,并提供再保险。目前,美国农业保险的经营模式可以概括为:私营保险公司经营原保险,政府提供再保险。日本的农业保险采取共济组合的形式。农业保险以市、町、村的农业共济组合为基层组织,是农民自愿参加的合作组织,直接承办农业保险业务;县级机构(都、道、府、县)成立农业共济组合联合会,承担共济组合的分保;以政府为领导的农业保险机关承担共济组合份额以外的全部再保险额。这样就形成了政府领导与农民共济组合相结合的自上而下的农业保险组织体系。一般情况下,上述组织各自承担保险责任的比例为:共济组合10%至20%,联合会20%至30%,政府50%至70%。遇有特大灾害,政府承担 80%至100%的保险赔款。由此可见,日本的农业保险经营模式是:共济组合经营原保险,共济组合联合会提供一级再保险,政府提供二级再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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