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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养老保险的几问几答,透析养老保险

答:《工伤保险条例》既然只要求一至四级的工伤伤残职工和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并未要求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因此不需要缴纳养老保险费用。工伤职工到达退休年龄时,符合退休条件的,应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领取养老金。因不符合退休条件不能办理退休的或者办理退休手续后不能领取长期待遇的,则终生领取伤残津贴。有关工伤待遇和养老待遇的衔接问题,劳动保障部将通过制定实施意见进一步予以明确。

军龄计算连续工龄需要补缴养老保险费吗

问:对于复、退、转军人,军龄应该计算为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但我在一个软件中查到,军龄承认为工龄,但对1996年以后转到地方工作的,要补缴养老保险费。这是怎么回事?

答:我也不知道是怎么回事,但可以肯定是严重违反政策,应立即改正;采取什么措施改正,你们可以研究。1953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已明确规定:军龄必须算工龄。改革开放之后直到我现在写这篇咨询热线之日,这项优待子弟兵的政策并没有改变。你来信所说,口头上承认1996年以后转到地方工作的军人军龄可以计算为工龄,但又要他们缴养老保险费,那么,如果不缴,军龄还算工龄吗?应该做一个算还是不算的正面回答。政府和中央主管部门,从来没有要1996年以后复、退、转到地方工作的军人补缴养老保险费的政策,怎么又出来个1995年、1996年补缴或不补缴的时间界限。谁划的,依据又是什么?

企业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是否包括离退休金

问:我县社会保险部门,对退休人员还要征缴25%的养老保险费,由企业负担,由他们收缴。

国家有这样的政策吗?答:按国家规定,养老保险费由企业按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和在职职工以自己的工资为基数、按另一比例同时缴纳给当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养老保险的行业用语叫“单基数。有些地方出于当地的实际情况,实行了不仅在职职工要由企业和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还要离退休人员按离退休金的一定比例另缴养老保险费,叫“双基数。“双基数不是国家的规定,而且已告知各地应该用“单基数。既然如此,地方规定的“双基数必然应该改变为“单基数,什么时候改、怎么改,你们有监督的权利。完全实行社会化发放以后,养老保险费的征缴和离退休养老金的发放完全分开,该种现象就自然不会发生了。

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应否纳税

问:我单位最近接待的税务局工作人员,要我们缴纳工伤、失业保险费的税,理由是,养老、生育保险费不计征税费,国家有明文规定,但对工伤、失业保险的缴费,并没有不缴税费的规定,不缴就要罚。

这样办对吗?

答:当然不对。依据如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不同险种的统筹范围,分别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各项社会保险基金分别单纯核算。第三款规定,“社会保险基金不计征税费。含意十分明显,说明一切社会保险基金不计征税费是一项原则;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只是对核算方法的例举。既然是原则,不计税费的社会保险基金就不止于这两项,而应该包括工伤保险基金,以及以后建立的新的社会保险统筹项目。失业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不计税费,已有明确规定,当然不在话下。从另一个角度观察,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不需缴税的项目中包括:“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上述这些,除福利费外,都是社会保险待遇。领取的社会保险待遇免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反要缴税,于理能合?

职工还需要缴纳养老保险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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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因工全残职工还需要缴纳养老保险费吗

答:凡职工和其所在企业,都必须按《劳动法》和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的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这是政府行为,是强制性的,是为保障职工切身权益而立的。这些法和行政法规,既对单位有效,对职工也有效。来电中说,是职工集体违背了这一原则,我实在难以理解。社会保险保平安、保养老,职工都有这种保险意识,而且十分强烈,为什么他们就如此淡泊?“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防患于未然、“未雨绸缪……你们应该依此晓以利害地说服他们,企业和职工必须依法参保,不能根据个人意愿回避缴费义务。同时,作为缴费责任主体,企业必须既承担起单位缴费责任,也要主动自觉地承担起代扣代缴的责任。来电还说,他们要求把企业应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加入工资中。这绝对不允许。工资是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是社会保险费用。两者不可混淆。如果他们认为工资不合理,若公司接受可以提高,提高了工资之后,个人应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还应照章缴纳。不缴养老保险费,将来得不到养老金,只能怨自己糊涂。

公司有十多名员工,我们要为他们缴纳社会保险费,他们集体不同意。我作为主管者实难处理,特向你请教。

问:我是贵刊的一名读者,在青岛一广告公司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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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不愿缴纳社会保险费怎么办

答:凡参加了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单位,不论是国营的、集体的、私营的、外资的企业,都有为职工照章缴纳养老保险费和其他社会保险费用的义务,不得有任何例外,这是国家的规定。超生是不对的,可以进行相应的处罚。但企业以此为“理由不为你缴费,应视为违法,绝对错误。这是按来信所述的答复,如有其他隐情,另当别论。如果企业一直这样无法律依据地不履行法定义务,你可以通过劳动监察来维护自己的权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也有权查问,让单位依法办事。你的社会保险权利与在同一企业工作的其他职工相同。

所在单位末给我办理养老保险参保手续。我要求参保,单位以我从前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超生为理由,拒绝为我缴费,有政策依据吗?

问:我]971年参加工作,1978年因工受伤,左眼失明。

企业可以不给子女超生的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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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28条规定,劳动者涉嫌违法犯罪被有关机关收容审查、拘留或逮捕的,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可与其暂时停止劳动合同的履行。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用人单位不承担劳动合同规定的相应义务。劳动者经证明被错误限制人身自由的,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劳动者的损失,可由其依据《国家赔偿法》要求有关部门赔偿。权利义务是对等的,只有履行了劳动义务以后,才能享受劳动权利。即使用人单位没有暂停劳动合同的履行,因为该职工没有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没有支付劳动报酬及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

后该职工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但直到该职工刑满释放,单位才知道他被判了刑。于是,便对其作出了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并书面通知了其本人。该职工对解除劳动合同没有意见。但认为,在服刑期间,单位并没有和他解除劳动合同,应按待岗对待,支付待岗工资、补缴各项保险费用。该职工的说法有道理吗?

问:一职工和单位签订了10年期的劳动合同。

职工服刑期间,用人单位可以不缴纳社会保险费吗

我的答复是:既然l996年没有给他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之后的3年属于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期间,没有向企业提供劳动,不应享受工资和社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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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更无法使人作正常理解了。难道其中还有不正常的情况?

答:缓刑并没有剥夺他的人身自由,他完全可以继续在本单位工作。他倒放心大胆地在家里“稳坐钓鱼台长达3年,另有谋生办法还是厂里照样支付工资?他有劳动的可能,企业又没有让他在家休息,他不去企业上班可以按旷工处理。按《企业职工奖惩办法》规定,连续旷工15天就应除名,如果连续旷工长达三年,却没有被除名,这是为什么?现在又提出来他在家旷工期间可否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能不能补缴养老保险费的问题,

缓刑期间一直呆在家里。企业是1995年实行全员合同制的,但没有与他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他的个人账户应该从什么时候建立?1996年以后的养老保险费是否要补缴?

问:一职工1996年被判刑缓期3年,1999年缓刑满期到厂上班。

对执行缓刑的职工企业有无缴费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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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有关部门这样要求,显然不符合政策。可能是对有关政策的理解有偏差,也可能是真的不懂法。国发199726号文,既然没有提到从事特殊工种,男可以在满55岁,女可以在年满45岁时退休,应认定国发1978l04号文对特殊工种退休年龄的规定仍然有效。l04号文第一条规定的四种退休条件,都是法定的正常退休条件。既然已经按国家规定批准退休,就不应再缴纳养老保险费。有关部门要求缴费到60岁是对政策的不理解,应纠正。

但有关部门要求这位职工的养老保险费还要缴至60岁。这合理吗?

问:一男职工,今年55岁,从事特殊工种,符合退休条件,劳动部门已经批准退休。

特殊工种退休后是否还应缴纳养老保险费

答:这位职工的出生年月如何断定,按国家的有关政策,应该先调查核实。实在调查不清楚时,以本人第一份档案登记的日期为准。职工符合退休条件时,应该由个人申请后由所在单位报劳动保障部门根据所附材料审批。批准后,才能按月领取养老金。在没有审核批准退休之前,职工仍应视为在册职工,按时支付工资。不符合退休条件,企业可以作内退对待。“内退职工仍是在册职工,应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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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第一份档案所登记的却是1943年7月1日,社会保险局以此为据,不批准退休。此人差一年半才能得到养老金,这段时间的生活收入由谁给,能不能按内退办理?

问:我社一职工,户口、身盼证所登记的出生年月日为1942年1月24日。

“内退者应否缴纳养老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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