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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飒:P2P整改余额上限有突破空间

另外,关于出现纠纷后的管辖地问题,实践中也有争议,暂行办法只是监管政策的主体,后期会陆续出台配套文件配合监管机关,将互联网金融的重头戏P2P管理得更清爽,同时给予一定创新空间。相信网贷行业的明天会更好!

肖飒:P2P整改建议 ICP许可必须拿吗?

处于催收便利和司法实践,网络上的出借人不可能千里迢迢到借款人处,集体办理抵押手续。有的办理机关也不允许超过一定人数的集体登记,这就为房贷类平台办理此类事务带来了实际困难。我们倾向于认可出借人代理人的合法身份,在授权明确的情况下,由代理人代为行使权利,出借人享受利益。

8.代办抵质押手续合法还是非法?

肖飒:P2P整改余额上限有突破空间

禁止办法第10条第8款规定的“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也就是债权包混搭销售被禁止,ABS产生的债权,将信托收益权(含受益权)、基金份额(含抵押)等形式的债权转让就此寿终正寝。原“X信模式”(去年底该企业已不再开展此模式),将一个大债权分份成小债权出售,不同专家的理解不同,有人认为这就是一种证券化行为,甚至有人认为属于擅自发行债券行为,我们认为办法仅禁止了期限错配,并未禁止“大拆小”,尚属可以解释的空间。但如果全部业务押宝在债权转让模式是否被强行禁止上,商业风险过大。同时,增加出借人债权流动性的,一对一债权转让不会被禁止。

7.债权转让模式到底啥态度?

对比征求意见稿和暂行办法,我们发现在“自融”问题上似乎更放开了一点。第10条描述为不得“为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我们深入了解了“变相”的含义,如果从扩大解释角度讲,为关联公司融资属于变相;但是上位法并未禁止企业为关联公司融资,即便是在上市公司规则中也没有禁止关联交易,只是要求披露。类比得出,自融并不包括关联公司,但是我们一定要体系化解释这一条,如果以非法目的开展关联公司融资,则属于变相自融。这里的非法目的解释空间较大,需要实际案例祭旗。

6.自融不包含“关联公司”

ICP许可问题,广受网贷行业诟病,但我们发现暂行办法的联合发文单位有ICP许可的东家:工信部,相信其会协助理顺关系,协调网贷行业取得ICP许可的概率。没有ICP许可,不得开展网贷业务,这就使得正在开展网贷业务而无许可的机构陷入尴尬,银行为了自身合规性考虑,很难批准此类企业在本行存管。虽然表面上看两者没有半毛钱关系,业务实践中往往互为条件,互相制约。

P2P,肖飒:P2P整改余额上限有突破空间

5.ICP许可与银行存管的关联

办法中提及分支机构备案事宜,那么,是不是P2P平台在各地的任何分支机构都需要备案呢?不是。根据业务职能划分,催收、资产处置、尽职调查等辅助业务的分支机构,备案必要性有待进一步细化。

4.分支机构备案必要性

以往我们总是认为出借人需要“投资人教育”,其实,对于借款人和平台同样需要规制,借款人是否遵守了办法规定,履行了告知义务,也需要关注。平台方作为居间撮合人,也只有勤勉尽责才能免除责任。所以,风险自担是有前提的,那就是平台和借款人的行为合规。

3.“三自原则”不是单指出借人

肖飒:P2P整改余额上限有突破空间

简单来说,要想突破就是要更高的视野。具体操作是采取集团形式,下设多个板块,其中包括P2P板块,在这一板块严格按照“自然人20万;法人或其他组织100万”的限额处理;需要大额融资的借款人,可向其他板块提出申请,其他板块可以是“互联网小贷”、“互联网金融交易所”、“融资担保公司”、“私募基金”及其他传统金融持牌机构。将借款用户做区分处理,同时对出借人也做区分处理(当然要合法合规),不把所有鸡蛋同时放在一个篮子里,开展多板块协同发展,用金融牌照做金融牌照能做的事。请注意,如上每个板块需独立法人。

2.余额上限可否突破?

通过进一步了解,整改时间基本确定为:自2016年8月24日起。结束时间依据各地方监管部门具体要求进行,不超过2017年8月23日。有关人士建议,平台应当自觉整改,不得认为整改期是放纵期,挑战监管底线的行为不会被容忍。

1.整改时间限制

随着P2P监管细则的出台,各家p2p平台预备整改开启,那么整改究竟有哪些方面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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