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网

抑郁症自杀该不该赔? 保险公司判断两难

判决后,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据悉二审己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经两次开庭审理,最终认为,边某夫妇之子的自杀行为因其患精神疾病导致,不符合边某夫妇为其投保的意外伤害险之意外伤害之范围,故保险公司无需在学生意外保险、附加学生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但抑郁症是一种持久的心境低落为特征的精神疾病,自杀是抑郁症者病理情绪导致的直接后果,所以边某夫妇之子的自杀身亡不属于主动剥夺自己生命的行为,不具有骗取保险金的目的,所以保险公司应在学生幼儿住院医疗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但保险公司则辩称,意外伤害是指遭受外来的、非本意的、突发的、非疾病引起所遭到的伤害,边某夫妇之子属于自杀身亡,不属于意外伤害保险险种,况且只要是自杀,保险公司就有理由不赔。法庭上双方代理人唇枪舌战,各不相让。

于是,边某夫妇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上了诸暨市人民法院。诉状称其子患有精神抑郁症,自杀是由抑郁障碍而引起的一次意外事故,应当属于意外保险责任范围。因此根据人身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应该支付保险金。

保险,抑郁症自杀该不该赔? 保险公司判断两难

2011年6月,边某夫妇的儿子自杀,经诸暨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而死亡。在处理好儿子的丧事后,边某夫妇拿着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却遭拒。

2010年8月,边某夫妇以其子为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投了学生意外伤害保险、附加学生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和学生幼儿住院医疗保险。其中投保确认书中责任免除约定表示“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除外”。

但如果是患了抑郁症而自杀,到底是属于故意的自杀行为还是一种疾病呢?保险公司该不该赔呢?最近,诸暨一对夫妇和一家保险公司就遇到了这件判断两难的事。

通常保险公司为了避免蓄意自杀或者通过保险谋取保险金,防止产生道德风险,保护公司的正当利益,在保险条款中,“自杀”一直被作为合同的除外责任,即保险公司可以拒付保险金。

温馨提醒:随时光飞逝,岁月变迁,文章观点,准确性、可靠性、难免有所变动,因此文章观点仅供参考!

猜你喜欢
Copyright © 2013-2014 首页网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