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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加入股权众筹内容无法在今年实现

2016年4月27日,在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法律政策宣传座谈会上,证监会相关负责人提到,在证券法修改中对股权众筹作出规范。

2016年1月,全国人大常委、证券法修订案起草组组长吴晓灵直接公开表示,打破股权众筹200人限制,降低人门槛,才能形成真正的股权众筹。一石激起千层浪,业内人士纷纷期盼《证券法》修订通过后,可以实现股权众筹落地。

但即便如此,通过《证券法》修改来规范股权众筹已达成基本共识。

到2015年8月,中政协发布《场外证券业务备案管理办法》,将“私募股权众筹”修改为“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正式形成“公募股权众筹”和“非公开股权融资”两大块。

众筹,《证券法》加入股权众筹内容无法在今年实现

实际上后来受制于种种原因,这件事也就不了了之。

2015年年中,有消息传出京东东家、蚂蚁达客和平安旗下前海众筹成为股权众筹牌照制的第一批名单。但众筹之家向有关人士求证后获知,这三家平台并非真正获得了牌照,仅仅是获得第一批试点名单资格。

以美国为例,2015年10月30日,美国根据JOBS法案的授权对众筹豁免作出了详尽解释,成为美国众筹立法的最终规则,包括众筹豁免的条件、对发行人的规定、对众筹平台的要求以及相关规定。通过这个条款,对发行人设置一年总额限制,对投资人提出门槛要求和一年内投资总额。而对于集资门户网站,也有相应的标准。

那么,从国外经验来看,要解决这个问题,必然是在证券法上加上豁免条款。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杨东教授的说法更加直接,“我国的股权众筹只是公开进行广告宣传的私募。”

《证券法》加入股权众筹内容无法在今年实现

换而言之,彭冰教授在当时提到了股权众筹发展最为矛盾的核心问题,既做卖家,又做中介,身份模糊。

如果证券法上没有豁免,我们会看到在股权众筹的情况下,法律性质很清楚,你的募集资金的行为本身是一个证券的公开发行行为……这样股权众筹网站涉及的问题就是,他在做证券承销商,又在做证券投资咨询业务。但在中国,证券承销和咨询都必须要经过许可才可以服务。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彭冰曾于2014年提到过这个问题:

其影响,除了拔高股权众筹的门槛,还在很大程序上限制了股权众筹的发展空间。

作为新兴事物,股权众筹在我国高速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与现行监管制度不相匹配的情况,首当其冲的就是——股权型众筹受限于《证券法》多个条款,无法通过公开募集的方式,只能走相对封闭的私募股权投资。

众筹,《证券法》加入股权众筹内容无法在今年实现

近段时间《证券法》修订又成为了过去式,之前有提出在《证券法》中加上股权众筹内容无法在今年内实现,接下来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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