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天,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武汉分公司理赔部主管接受采访时说,这个条款确实引发过争议,总公司已通知理赔过程中不再采用它。
武汉市第三医院副院长、医学博士、教授谢卫国说,如果病人只活了一个月,远远不到半年,家属扯皮怎么办?如果病人活过半年,反过头来指责医院让其承受沉重心理负担怎么办?没有哪家医院敢开这种证明。
她再细看保险合同,果然“保险责任”一条写着:“经保险人聘请的医师根据医学及临床经验认定被保险人平均存活期间在6个月以内,被保险人可申请重大疾病提前给付。”结果她跑了几家医院,均未开到这个证明。
2006年,她做心脏瓣膜置换手术,由于这个手术属于保险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她便找到当时的保险业务员要求提前领取保险金。却被告知,根据合同条款,她必须先到医院开证明,证明自己的生命只剩下6个月时间!
2003年,蔡女士买了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的长泰安康保险(B),每年缴1280元保费,共缴20年,保险金额是5万元。保险业务员说,期间如生重病就会赔一半保险金。
保险,重疾险怪异保险条款惹争议蔡女士终于拿到2.5万元的重大疾病保险金。本来3年前她就应该拿到这笔钱,可是一条奇怪的保险条款挡住了她的理赔之路。
温馨提醒:随时光飞逝,岁月变迁,文章观点,准确性、可靠性、难免有所变动,因此文章观点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