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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普陀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

(三)死亡待遇

已领取养老金待遇的参保人员,死亡时参保人员的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可享受一次性丧葬补助费。一次性丧葬补助费标准为参保人死亡当月享受的基础养老金的20个月金额。参保人员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

(四)复员退伍军人的养老金待遇

制度实施时年满60周岁及以上和制度实施后参保缴费的复员退伍军人,其军龄视同缴费年限。以复员退伍军人领取养老金待遇当年当地的平均缴费额(目前暂定为500元,下同)加上财政补贴为基数,乘以其军龄(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计算账户化额度,该额度计入其个人账户储存额。在计发养老金待遇时,其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缴费年限养老金的计发办法与其他参保人员一致,再加发每人每月40元的优待养老金。其中60周岁以上的复员退伍军人,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个人年龄对应的计发月数,70周岁以上的计发月数统一按56个月计发。其中,对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复员退伍军人,按2009年11月30日时的年龄对应的计发月数计发。

复员退伍军人在领取养老金待遇前被判刑的,取消优待养老金以及按军龄计算的个人账户养老金和缴费年限养老金待遇。

(五)被判刑或者劳教人员的养老金待遇

制度实施时已被判刑或劳教,刑释或劳教期满后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离休、退休、退职待遇和职工基本养老金待遇的本区户籍人员,可享受当地当年的基础养老金待遇。

参保人员在享受待遇期间被判刑或劳教的,在服刑和劳教期间停发养老金;刑释或劳教期满后,恢复发放养老金,其基础养老金标准按当地当年发放的标准执行。被判刑或劳教期间停发的养老金不补发。

缴费年限养老金月标准按缴费年限分段计发。目前暂定为:缴费5年(含5年)以下的参保人员,其月缴费年限养老金按1元/年计发;缴费6年以上、10年(含10年)以下的参保人员,其月缴费年限养老金从第6年起按2元/年计发;缴费年限11年(含11年)以上的参保人员,其月缴费年限养老金从第11年起按3元/年计发。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与现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发月数相同,60周岁对应的计发月数为139)。

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70元。基础养老金包含以奖代保定额奖励。2009年12月1日起,我区的以奖代保定额奖励不再另行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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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及缴费年限养老金三部分组成。

(二)养老金待遇

4、年满60周岁。

3、个人已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2、未享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离休、退休、退职待遇和职工基本养老金待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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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有本区户籍;

符合下列条件的参保人员,当月办理享受待遇手续,次月起按月享受养老金待遇:

(一)待遇享受的条件

三、享受待遇

参保人员被判刑或者劳动教养的,期间停止缴纳养老保险费,期满后,应按规定继续缴费。被判刑或者劳动教养的时间,不能补缴养老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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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实施时年满45周岁、不满60周岁的参保人员允许补缴,年补缴额不得低于补缴时当地当年最低缴费标准。制度实施一年内符合规定的补缴给予财政补贴。

参保人员因各种原因中断缴费的,其个人账户由社保经办机构予以保留,并不间断计息。中断前后的个人账户储存额、缴费年限累积计算。补缴中断缴费年限的,不享受财政补贴。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离休、退休、退职待遇和职工基本养老金待遇的本区户籍城乡居民,不用缴纳养老保险费,每月领取70元基础养老金;年满45周岁、不满60周岁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年龄45周岁以下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

参保人员应按年缴纳养老保险费。

(二)参保人员的缴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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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在二级以上的重度残疾人和低保对象办理参保手续后,个人缴费或者不缴费的,均给予每人每年100元的财政补贴。

区财政对每年正常缴费和制度实施一年内符合补缴条件的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对应缴费标准档次分别为每人每年30元、40元、50元、70元、90元、110元。

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可以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助,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加集体和其他经济组织补助之和,不得超过当地当年最高缴费档次。

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500元、800元、1200元六个档次。参保人员自愿选择缴费档次,一年一缴。

(一)缴费标准和财政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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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缴费

具有本区户籍,年满16周岁(全日制学校在校学生除外),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工作人员,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均可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一、参保范围

根据《舟山市普陀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舟普政发[2009]57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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