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007年9月1日,夏某在A小学报名时,A人寿保险公司业务员向夏某开具了“学生综合保障计划”保险单。1个月后,夏某转学至B小学,B人寿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向夏某开具了“国寿学生、幼儿平安保险”。今年5月14日,夏某在上述保险期间内因病住院治疗,支出医疗费7万余元,B人寿保险公司依照合同赔付了住院医疗保险金5万余元。当夏某要求A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承担保险责任时,A保险公司以夏某不应重复理赔为由拒绝赔偿。为此,夏某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理后认为,人身保险合同并未禁止重复保险,因此,A人寿保险公司“重复保险不应理赔”的辩解主张不予采纳,遂判决A人寿保险公司支付夏某医疗保险金4万余元。[法官点评] 保险有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之分。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对于财产保险,投保人重复投保的,由保险公司按比例理赔,并适用补偿责任原则,投保人获得的赔偿最高不得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而人身保险,是以人的身体和生命作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众所周知,生命是无价的,因此,《保险法》并不禁止在人身保险合同中的重复保险,被保险人可以先后或同时参加同一种或几种人身保险,而且可以根据约定得到规定的保险金。考试大编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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