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
宁夏,关闭。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一)办公室
负责协调和督办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信息、保密、信访、政务公开、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等工作。
(二)人事与老干部处
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人事工作和机构编制工作;负责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指导农业行业职业技能培训工作。
(三)产业政策与法规处(行政审批办公室)
开展农业产业政策研究,拟订或组织拟订相关政策;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工作;负责行政审批的相关工作和行政复议等法律事务;协调、组织农业综合执法,承担指导农业行政执法体系建设和农业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四)计划财务处(自治区农业资源区划办公室)
拟订或组织拟订农业与农村经济中长期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提出有关扶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信贷、保险、财政补贴等相关扶持政策建议,承担引导农业结构调整和农产品加工工作;承担重大农业建设项目的申报、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承办组织实施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有关工作;指导农业资源区划工作和农业资源保护工作;承担内部审计工作;指导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五)农村经济管理处
研究提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稳定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建议;监测分析农业和农村经济运行;承担农业统计工作;指导农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权流转和承包纠纷仲裁管理工作;指导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和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运营的工作;指导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承担减轻农民负担和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工作;承担基层农业科技服务体系改革与建设工作;指导涉农行业协会工作。
(六)科技教育处
承办自治区现代农业产业技术支撑体系建设相关工作;承担农业科研、技术引进、成果转化和推广项目的有关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农民从业技能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作;承担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和生态农业、循环农业和农村节能减排工作;承担农业外来物种管理和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的相关工作;指导农业教育工作;承担有关农业对外科技合作与交流工作。
(七)市场与经济信息处
研究提出大宗农产品和重要农业生产资料的流通及价格政策建议;协调菜篮子工程建设;承担发布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工作;指导农业信息服务的有关工作;组织协调农业投入品的质量检验、监管;拟订农业各产业产品的生产技术和产品质量标准;承担培育、保护和发展农产品品牌有关工作;承担符合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认证和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指导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八)种植业管理处
指导种植业结构和布局调整及标准化生产工作;承担耕地质量管理和发展节水农业的相关工作;发布农情信息;组织抗灾救灾和救灾备荒种子的储备和调拨;承担引进种子(种苗)审批和肥料、农药登记及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提出促进粮食等产业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承担农作物种子行业管理工作;组织植物检疫工作;指导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工作。
(九)农业机械化管理局
提出农业机械化发展重大技术措施并指导实施;承担拟订农业机械化技术标准和作业规范的有关工作;组织农业机械化重点技术的试验、示范;指导农业机械化生产,组织开展农机跨区作业;承担组织实施农业机械安全监理、产品质量检验、鉴定等有关工作;指导农机作业安全和维修管理。
(十)畜牧局
指导畜牧业结构调整、标准化生产和规模饲养;提出畜牧业发展的重大技术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畜禽遗传资源、饲料资源、草地资源保护工作;承担生鲜乳生产、收购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草原建设、防火防鼠虫害等工作;承担饲料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和人工种草工作的组织实施。
(十一)兽医局
组织实施动物防疫、检疫工作;承担兽医医政、兽药药政药检管理工作;承担执业兽医的管理工作;承担动物疫情认定管理和监测预警工作;发布动物疫情并组织扑灭疫情。
(十二)渔业局(宁夏回族自治区渔政局)
拟订养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渔业资源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渔业生产结构、布局调整;指导渔业标准化生产和健康养殖;组织实施渔业发展的重大技术措施;组织渔业资源、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及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组织水生动植物病害防控工作;承担渔政监督管理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党的建设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一)取消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的质量安全监管职责,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三)加强对生态农业、循环农业和农业生物质产业的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的职责,促进农业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农业可持续发展。
(一)贯彻实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国家有关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拟订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业机械化等农业各产业(以下简称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政策、中长期发展规划、专项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参与涉农的财税、价格、金融保险等政策拟订;推进农业依法行政。
(二)承担完善农村经营管理体制的责任。指导农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权流转和承包纠纷仲裁管理;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村民筹资筹劳管理工作;指导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指导、扶持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产品行业协会的建设与发展;提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稳定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建议。
(三)指导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生产,引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品质的改善;指导农业产业化经营,促进农业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发展;培育、保护和发展农产品品牌;拟订农业开发规划并监督实施,配合财政厅组织实施农业综合开发项目。
(四)承担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责任。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发布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信息;参与制订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实施符合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认证和监督管理;指导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组织协调菜篮子工程和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
(五)开展农作物种子(种苗)、草种、种畜禽、农药、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的许可及监督管理;开展兽医医疗器械和有关肥料的监督管理;指导农业机械化发展和农机安全监理。
(六)负责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指导动植物防疫和检疫体系建设;组织、监督区内动植物的防疫检疫工作,发布疫情并组织扑灭;组织兽医医政、兽药药政药检工作;负责执业兽医的管理。
(七)承担农业防灾减灾的责任。监测、发布农业灾情;组织种子、化肥等救灾物资储备和调拨;提出生产救灾资金安排建议;指导紧急救灾和灾后生产恢复。
(八)监测分析农业和农村经济运行;负责农业信息体系建设,指导农业信息服务;管理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开展相关农业统计的工作;指导农业教育和农业职业技能培训;配合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做好农民从业技能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作。
(九)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自治区现代农业产业技术支撑体系建设;组织农业科技项目的遴选及实施;组织实施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负责农业科技成果管理;指导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负责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
(十)组织农业资源区划工作;指导农用地、渔业水域、草原、宜农滩涂、宜农湿地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负责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承担耕地质量管理工作;运用工程设施、农艺、农机、生物等措施发展节水农业。
(十一)指导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与利用;指导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和农业农村节能减排;承担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有关工作;负责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依法负责渔船、渔机、网具的监督管理;指导生态农业、循环农业等的发展;牵头管理外来物种。
(十二)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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