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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民政厅

介绍:

四川省民政厅

http://mzt.sc.gov.cn(随时间推移、准确性敬请分辨)

网上信访,区划地名,网上咨询,社会救助。民政要闻。

四川政府,政府组织,四川政府机构。地方政府。

主要职责/四川省民政厅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民政工作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全省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承担依法对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管理和监察责任。
(三)拟订全省优抚政策、标准和办法,负责各类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补助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工作,负责烈士褒扬工作,组织和指导全省拥军优属工作,承担全省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有关具体工作。
(四)拟订退役士兵、复员干部、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安置政策及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工作。
(五)拟订救灾工作政策,负责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组织核查并统一发布灾情,管理、分配中央和省本级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承担省减灾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六)牵头拟订全省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城乡居民*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和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
(七)拟订全省行政区划管理政策和行政区域界线、地名管理办法,负责全省乡镇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以及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核报批工作。组织、指导全省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调处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发布标准地名,规范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
(八)拟订全省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九)拟订全省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拟订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并指导实施,组织拟订促进慈善事业的政策,负责福利*票管理工作,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指导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工作,负责假肢行业管理。
(十)拟订婚姻、殡葬和儿童收养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指导婚姻、殡葬、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负责全省涉外婚姻登记和涉外收养登记工作。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省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二)指导、监督民政事业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负责民政统计管理工作。
(十三)承担省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十四)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其他职责/四川省民政厅

(一)公布行政区划信息的四川省行政区划图由民政厅会同省测绘局组织编制。
(二)四川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由民政厅管理。
(三)民间组织管理局(民间组织执法监察局)对外可称四川省民间组织管理局(四川省民间组织执法监察局)。
(四)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机构设置/四川省民政厅

(一)办公室(政策法规处、行政审批处)。
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安全、保密以及政务协调、政务公开、督查督办和绩效管理等工作;承担民政信息管理和相关新闻发布工作。起草民政工作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指导、监督全省民政行政执法;负责民政法治宣传和培训教育;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审核以及相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组织协调民政政策理论研究和调研活动。承担厅机关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二)民间组织管理局(民间组织执法监察局)。
拟订全省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并按照管辖权限进行前置审查管理和执法监察;承担境外非政府组织在省内所设机构的登记管理和执法监察;负责民间组织信息管理工作;受民政部委托对全国性民间组织在川办事机构进行管理;指导和监督市(州)、县(市、区)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
(三)优抚处(四川省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拟订地方性优抚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各类优抚对象优待、抚恤、补助工作;负责烈士褒扬工作;负责优抚事业经费预算安排、划拨和管理;指导优抚医院、光荣院、烈士陵园建设和管理;拟订地方性拥军优属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拥军优属活动,承担四川省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
(四)安置处。
拟订退役士兵、复员干部、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接收安置的政策和计划并组织实施,管理、分配安置经费;指导军供站、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的管理和服务保障工作;指导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工作。
(五)救灾处(四川省减灾委员会办公室)。
拟订救灾工作政策并组织实施;承办救灾组织、协调工作;组织、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承办灾情核查和统一发布工作以及中央和省级救灾款物管理、分配及监督使用工作;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农村受灾群众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灾民生活救助工作;组织和指导救灾捐赠;拟订减灾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四川省减灾委员会的具体工作和国际国内减灾合作事宜。
(六)社会救助处。
拟订全省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并监督实施,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城乡居民*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和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拟订五保户社会救济政策并组织实施;承办中央和省级财政*生活保障等投入资金分配和监管工作;参与拟订住房、教育、司法救助相关办法;承担全省社会救助信息管理工作。
(七)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处。
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指导村(居)民委员会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指导、监督村(居)务公开,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组织开展村民自治模范单位及和谐社区示范单位表彰工作,指导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组织干部的表彰工作;指导社区服务体系建设和社区志愿者注册登记工作。
(八)区划地名处(四川省勘界工作办公室)。
拟订行政区划管理政策和行政区域界线、地名管理办法,组织编制全省地名规划,发布标准地名;承担全省乡镇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以及乡镇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命名、更名的审核报批工作;组织和指导全省乡镇、街、路、巷、村等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全省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调处行政区域边界争议。
(九)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处。
拟订全省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拟订全省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护政策并监督实施;拟订全省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并指导实施;负责福利*票和省本级福利*票公益金的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落实社会福利企业扶持政策;指导全省福利企业资格认定;组织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组织和指导社会捐助工作。
(十)社会事务处。
拟订全省殡葬管理政策,负责殡葬管理工作,推进殡葬改革;负责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承担跨省、跨市(州)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的协调工作;指导殡葬、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十一)婚姻与收养登记管理处。
拟订婚姻、儿童收养工作的地方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全省婚姻登记、儿童收养工作;推进婚俗改革;负责涉外和涉港澳台居民、华侨婚姻登记工作;承办全省儿童涉外收养登记工作;承担全省婚姻登记信息管理工作;指导婚姻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十二)规划财务处。
拟订全省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监督民政事业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负责民政统计管理工作;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财务、内部审计和国有资产监管工作。
(十三)信访处。
贯彻执行有关信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分析全省民政信访工作情况;负责信访事项的接待、处理、分析、排查和化解工作;督查督办重大信访案件;协调处理有关民政的群体性突发事件;指导全省民政系统信访维稳工作。
(十四)人事处(社会工作处)。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和教育培训工作;承担民政科技管理和民政行业标准化工作;会同有关方面拟订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五)离退休人员工作处。
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其办事机构的设置方式,由民政厅党组按照省委规定确定。
(十六)信访处
贯彻执行有关信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分析全省民政信访工作情况;负责信访事项的接待、处理、分析、排查和化解工作;督查督办重大信访案件;协调处理有关民政的群体性突发事件;指导全省民政系统信访维稳工作。
(十七)婚姻与收养登记管理处
拟订婚姻、儿童收养工作的地方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全省婚姻登记、儿童收养工作;推进婚俗改革;负责涉外和涉港澳台居民、华侨婚姻登记工作;承办全省儿童涉外收养登记工作;承担全省婚姻登记信息管理工作;指导婚姻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十八)监察室

职责调整/四川省民政厅

(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提出福利*票发行额度的职责。
(三)承担民政部下放的指导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组织干部的表彰职责。
(四)加强社会救助职责,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职工编制/四川省民政厅

四川省民政厅机关行政编制126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4名;机关党委书记按省委规定配备;正处级领导职数16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或机关党办主任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32名。
单列管理行政编制1名;单列管理军队转业干部行政编制2名。
省纪委、监察厅派驻纪检监察专项编制3名。其中:纪检组长(监察专员)1名,监察室主任(纪检组副组长)1名。按照《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编办、省监察厅关于对省纪委、省监察厅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委办〔2005〕30号)规定管理。
离退休服务人员控制数2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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