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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进一步调整完善脱贫攻坚有关政策,人均建房自筹资金标准有变化

(桂政办发〔2018〕75号)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非建档立卡搬迁人口每人自筹建房资金不少于1.25万元。一、调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脱贫攻坚大数据平台建设等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日前,广西自治区政府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脱贫攻坚有关政策的通知,其中调整包括人均建房自筹资金标准:档立卡搬迁人口每人自筹建房资金不超过0.25万元。(一)关于《脱贫攻坚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脱贫攻坚有关政策的通知

为进一步健全我区脱贫攻坚政策体系,做好与中央脱贫攻坚政策有效衔接,更好地满足脱贫攻坚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决定调整完善我区脱贫攻坚有关政策。属于人口较少民族搬迁对象的,在自筹额度内每人降低0.1万元;属于安置到边境0—3公里的免除自筹资金;确实无力自筹建房资金的农村特困人员、孤儿、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自理能力又无经济来源的低保贫困户,经县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可免除自筹部分。

完整原文网址https://www.tuliu.com/read-8657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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