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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行业新动态:效仿国外注册制能否“得道升天”?

本帖最后由 习大大 于 2015-4-13 08:58 编辑
实行注册制或许是一条可以探索的路径。以注册制来设计监管细则的话,准入门槛、信息披露等很多问题会迎刃而解,跑路、坏账等现象也会基本杜绝。
随着Lending Club的成功上市,国内P2P企业的上市热情也在上涨。近期,陆金所、红岭创投等P2P平台纷纷传出欲上市的消息。
国内P2P网贷行业从引进之初就问题重叠,在互联网金融领域负面消息最多。
虽然目前P2P行业已经明确由银监会监管,但监管细则迟迟未能出台。究其原因,恐怕在于P2P行业引进国内后出现了变形,诞生了多种模式,内部分类复杂,监管无从下嘴,很难套用一种简单有效的监管体系.
制度设计方面,不妨借鉴P2P发源地英美的做法。P2P平台出现3年之后,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介入监管,采取高门槛的注册制,所有P2P平台必须在SEC登记注册。SEC要求P2P有400万美元的注册资金,这有效防范了一些低资质参与者加入,但也导致大量的小型P2P平台倒闭。但是,美国是将P2P借贷平台定性为债券交易商,我国明确P2P机构是信息中介。因此,高门槛的注册制可能不符合国内P2P行业实情,国内P2P注册制可效仿英国式的“自由发展、适当规范”。
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FCA)发布了《关于网络众筹和通过其他方式发行不易变现证券的监管规则》,认为网络借贷型众筹和股权投资型众筹需要纳入监管,并制定了不同的监管标准,从事以上两类业务的公司需要取得FCA的授权。《监管规则》还根据静态最低资本和动态最低资本的最高者确定最低资本金。其中,静态最低资本在2017年之前为2万英镑;动态最低资本基于平台的借贷总资金采用阶梯型计算法确定。
正像股票发行的IPO注册制也需要进行严格审核一样,P2P行业监管效仿成熟市场的注册制也需要设定适度门槛,进行详尽注册。目前,我国规定P2P网络借贷平台只需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在工商管理部门进行注册,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及《互联网站管理工作细则》的规定在通信管理部门进行备案,其设立条件与其他有限责任或股份有限公司并无不同,零门槛无监管是P2P行业倒闭跑路潮不断的最大原因。
目前,很多P2P网贷平台仍然没有把借贷双方的信息置换和资金交易分开,中间账户的资金和流动性情况处于监管真空的状态,坏账、资金流向等信息都不公开。在不涉及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P2P网站应及时公布与投资风险息息相关的财务数据。
P2P网贷实行注册制的含义,就是申请者须到全国性的金融监管部门进行注册,不是简单地在地方工商部门进行登记,也不是过于严格的发放牌照式的核准制监管。注册制虽然不对申请公司进行实质审查和价值判断,但需要对注册企业设定相应的门槛准入标准,企业应当将各种资料完整、真实、准确地向主管部门申报并申请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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