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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院终审判例:保险公司不担责

《道法》实施后,由于相关配套规定滞后,成都一些基层法院对涉及交通事故的索赔案,保险公司是否赔偿作出了不同的一审判决。本报昨日对此报道后,引起关注。记者昨日获悉,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对其中的一起案件作出终审判决,以“国务院尚无具体规定”等为由,驳回了车祸受害者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责任的请求。有法学专家称,该案对成都范围内的基层法院办理“道法”案具有指导作用。酿车祸一审保险公司不担责 去年5月6日,驾驶员黄某驾驶车主易某所有的一辆重型自卸货车,在103线板桥国栋路段的路边修车。24岁的赵某正在车下修理,黄某误以为车已修理完毕,便上车启动该车驶离,不料致赵某受伤。交警部门后认定黄某负该事故全部责任。因调解无果,赵某将黄某、车主易某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成都分公司告上法庭,索赔5万余元。 双流法院一审认为,由于保险公司与车主易某之间存在保险合同关系,与赵某没有任何法律关系,因此只能由易某向保险公司主张保险合同法律关系,遂判令易某赔偿赵2.7万余元,黄某承担连带责任,驳回赵某对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终审:不支持保险公司担责 一审宣判后,伤者赵某不服,上诉到成都中院。赵某上诉认为,依《道法》第76条规定,保险公司应承担责任。赵某请求成都中院依法改判,判令该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损失。 成都中院审理后认为,由于该保险公司只与车主易某之间存在保险合同关系,与赵某没有任何法律关系,虽然《道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但《道法》17条还有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由于国务院尚无具体规定,该院遂对赵某上诉要求该保险公司承担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专家说法:判决合乎现行法律规定 “这一判决将对成都基层法院办案起指导作用。”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韦峰接受记者采访时称,中国尽管不实行判例法,但从司法实践看,下级法院往往会心照不宣地参照上级法院的处理情况办案。特别是由于立法滞后的原因,致使法官处理“道法”案左右为难时,成都辖区的基层法院更可能会参照成都中院的这一终审判决办理“道法”案。 韦峰分析,“这一判法合乎现行法律规定。”《道法》第76条有“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规定,但又规定强制保险制度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目前,国务院并没有作出具体规定,也就是说目前还不存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道法》第76条规定的“强制保险”缺乏法律基础。因此,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现行的第三者责任险依然属于商业保险,和车主之间形成保险合同关系。 韦峰认为,目前情况下,法院这一判决可能产生对伤者救助不够的结果,但造成这一结果的根源不在法院,而在立法机关。要彻底解决问题,必须由立法机关出台配套的法律法规。保险公司:会按保险合同赔付 记者就该案采访了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成都分公司委托代理人马勇刚。马称,在国务院的具体规定出台前,还没有第三者责任强制险,因此成都中院的判决合乎法律规定。 马针对本案称,车主易某按法院判决向伤者赵某赔付后,如果要求保险公司赔付,保险公司将按照商业保险的具体合同约定对易某作出处理。约定该赔付,保险公司肯定会赔给赵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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