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先生是上海一家贸易公司的业务员,每天奔波于城市各处拓展业务。由于经常在外面跑,看到报纸上经常报道的车祸、意外事故如此之多,他不免有些担心,便想为自己购买一些有关保险。刘先生曾投保了某保险公司的分期支取储蓄终身险并附加了意外险,于是,他再次投保了同一家保险公司的一份综合个人意外伤害保险。谁知买了这份保险后三个月不到,刘先生就遭遇了一次意外。一天他赶去见客户,由于时间紧,他走得有点急,在马路一个拐角处猛地撞到一户人家向外打开的铁窗边缘,右眼被撞伤。一开始他觉得撞伤的地方非常痛,但他依然继续赶路。过了一会儿,眼睛渐渐地没有先前那么痛了,刘先生便以为没事了,第二天就没有去医院就诊。2个月后的一天,刘先生惊讶地发现,自己的右眼戴上眼镜看不见任何东西了,无论用度数多少深的镜片也无济于事。过了一段时间,无可奈何的刘先生只好以右眼失明为由向单位申请进行残疾证明检查。一年之后,刘先生拿到了残疾证。刘先生认为,自己之所以右眼失明,主要是由那次意外碰撞引起的,便拿着有关单据,向保险公司提出寿险豁免保险费申请和意外伤害理赔申请。经调查之后,保险公司对刘先生右眼失明的过程及结论没有异议,批准了他的寿险豁免保险费申请,但刘先生以他失明原因完全由外伤单独且直接所致为由向保险公司提出的意外伤残索赔申请,保险公司认为难以认同他的说法,作出了拒赔的决定。保险公司理赔人员就此与刘先生交流,表示因为刘先生在遇到撞伤事故之前,已经存在着双眼近视的情况,而右眼失明的症状是在撞伤2个月后才发生的,引起失明的脉络膜萎缩症状也可能由于多种诱因所导致。在刘先生向保险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中,理赔部门尚不能找齐所需证据能完全证明刘先生此次失明完全、单独,而且是直接由于外来的撞击伤害所导致。所以,保险公司无法予以赔偿。理赔专家认为,刘先生的遗憾在于无法证明其右眼不幸失明是遭到了那一次意外撞伤而导致的。近因原则是判明风险事故和保险标的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以确定保险责任的一项基本原则,是保险的四大原则之一。按照这一原则,当被保险人的损失直接由于保险事故造成时,保险公司才给予赔偿。然而在实践中,要从众多复杂的原因中判定由某一事故的近因,并非一件易事。刘先生的经历提醒广大消费者,一旦发生保险事故,应该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保留确凿的事故原因证据,以便于保险公司理赔时对保险责任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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